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收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国土局提出。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收取标准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本市范围内实施土地有偿使用的用地已遍及商业(含商品零售批发业、旅业、服务业、金融业,以下同)、住宅、办公、工业等用途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有偿使用制度之前已经取得的划拨用地要转让,或改变原土地用途作经营性用地、住宅用地的,以及要增加商业、办公、住宅用地的容积率的,都必须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缴交土地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上建成房屋后,用地者用于商业的经营或出租,工业的转制或出租,必须依法办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交土地租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依照《佛山市区国有土地分级及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当前本市的土地市场现状,制定本市土地出让金及租金收取标准。

  一、转让工业、仓库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每平方米土地。元):

  土地级别一 二 三标准170155140

  说明:

  (一)计价面积以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计算;

  (二)石湾区、环市镇、澜石镇、张槎镇属市统征地时划定的工业留用地,并由区、镇自行连片开发,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除外;

  (三)土地级别划定,详见《佛山市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图》。

  二、转让住宅用地(房屋)、改变原土地(房屋)用途作住宅、住宅用地增加容积率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说明:

  (一)计价面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可建建筑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面积计算;

  (二)土地级别划定,详见《佛山市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图》。

  三、转让商业用地(房屋)、改变原土地(房屋)用途作商业、商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说明:

  (一)计价面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可建建筑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面积计算;

  (二)临街是临城市生活性次干道以上等级的道路(路宽20米及以上)的商铺沿城市道路方向垂直进深7米内部分。但临街商铺进深超过7米的部分作非临街处理;

  (三)土地级别划定,详见《佛山市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图》。

  四、转让加油站用地、改变原土地用途作加油站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每平方米土地。元):

  土地级别一 二标准1200900

  说明:

  (一)计价面积以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计算;

  (二)土地级别划定,佛山大道、汾江路、季华路、魁奇路、江湾路沿线为一级,其余为二级。

  五、改变原土地(房屋)用途,整宗土地单独作经营性学校、幼儿园使用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每平方米土地。元):

  说明:

  (一)计价面积以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计算。若属设于商住办公用途的建筑物内,可按本标准减半后以建筑面积计收;

  (二)土地级别划定,比照《佛山市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图》。

  六、其它类型用地缴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农贸市场(不含建成后产权归政府)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比照《佛山市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图》分级,按住宅用地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但也可按补交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十五分之一计收年租金。

  (二)办公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比照《佛山市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图》分级,按住宅用地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1.2倍计收。

  (三)地下停车场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计收。

  (四)因项目的特殊原因需零星征用土地后出让作非房地产项目用地的缴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项目用地用途以对应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1.4倍计收出让金。

  (五)旧区连片改建、拆建的缴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以改建、拆建单位的得房面积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评估价扣减拆迁安置补偿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出让金。

  七、转制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工业、仓库用地缴交土地租金标准(每年每平方米。元):

  土地级别 一二三标 准7 65说明:

  (一)计价面积以土地使用证发证面积计算;

  (二)土地级别划定,详见《佛山市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图》。

  八、用于商业经营或出租缴交土地租金标准(每年每平方米。元):

  说明:

  (一)计价面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可建建筑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面积计算;

  (二)临街是临城市道路的商铺沿城市道路方向垂直进深7米内部分。但临街商铺进深超过7米的部分作非临街处理;

  (三)土地级别划定,详见《佛山市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图》;

  (四)临时建筑出租缴交的土地租金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

  九、附则

  (一)本文所指的补交出让金标准,适用于经批准安排给区、镇、村使用的国有留用地及1994年6月1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1994年6月1日后取得的划拨土地,发生转让、改变用途时,必须按该地块转让或改变用途时的评估价扣除原土地取得费及基础设施投入费用后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需补缴的出让金为:以受理土地用途变更时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对应的出让金总额,减除受理土地用途变更时原土地用途对应的出让金总额按剩余年限折算的折算值后的差额计收。土地使用年限从补缴出让金时重新计算。

  (三)本出让金标准为各类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对应的标准。

  (四)本文所指的缴交土地租金标准,适用于1994年6月1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但经批准安排给区、镇、村使用的国有留用地除外。1994年6月1日后取得的划拨土地,则按地块评估价扣除原土地取得费及基础设施投入费用后的价值的十五分之一计收年租金。

  (五)凡属区、镇、村留用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时,市所收取的出让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国土局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核拨。

  (六)各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七)本标准由佛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八)本标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施行的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