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1年6月1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09号令,发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为使这一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免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规定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有效引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重要举措。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就对此问题联合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全国各地落实情况不一,一些省、区、市甚至将节育手术费用部分或全部地转嫁给农民受术者个人承担,育龄群众反应强烈。当前,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仍很大,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仍在农村,有效地稳定农村的低生育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所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目前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农民的收入还不高,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重申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群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是党和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计生委、财政、卫生、计委(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从“讲政治”的思想高度,充分认识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重要意义,使这一规定在农村基层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

  二、加大财政投入,做好财力保障

  各省、区、市计生委和财政部门要准确测算本省、区、市农村应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量及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的避孕药具经费除外),合理规划各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比例,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条例》规定将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落到实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技术服务要执行统一的结算标准,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三、完善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要将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进行考核。对挤占挪用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继续向农村广大群众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严格执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规定的同时,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将酌情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并将有关情况向全国通报。

  各省、区、市计生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计委(物价局)要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年向国家计生委等四部委作出专题书面报告,国家计生委每年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计划生育行政、价格主管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