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国发[2001]11号)、《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3号),加强民爆器材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民爆器材(含民用单质炸药)买卖合同的管理工作,促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民爆器材市场流通体系的形成,我办根据《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实践,现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跨省区市合同”)审核鉴章的原则和程序明确如下:

  一、民爆器材买卖合同,由具备民爆器材生产、经营或使用资格的单位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民爆器材买卖双方的资质,买卖双方具备合法资质,合同应予鉴章。

  二、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民爆器材合同的签订。经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鉴章的合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以签章备案等形式限制、干预合同的履行,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三、年度计划订货会议上合同的审核鉴章。会前,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民爆器材产品和民用单质炸药年度需求的测算和申报工作。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汇总,按要求上报。会上,供需双方签订跨省区市合同,并由供货企业填写订货总结表,报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

  四、日常跨省区市合同的审核鉴章。年度计划订货会议之外,跨省区市合同直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办审核鉴章,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经营或使用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需订购的产品品种、数量、使用地点、供货企业等情况,并抄送收货单位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二) 供货企业订货情况(企业已签订的合同总量),并经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鉴章认可;

  (三) 买卖合同。

  五、大型企业集团及军队系统使用民爆器材,可按其隶属关系提出申请,附买卖合同和供货企业订货情况(已签订的合同总量,经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鉴章认可),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办审核鉴章。

  六、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民用单质炸药的,应向所在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注明需订购的品种、数量、供货企业及理由等。经所在省区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公函的形式,说明初审意见,并附经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审核后合同,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办审核鉴章。

  七、合同经国防科工委民爆办鉴章后,由供方(或需方)交收货单位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一联备案。

  请各地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将此通知转发到生产、流通企业和所属单位,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