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制止我省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大力整顿社会信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下大力气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做好整顿社会信用工作。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兼顾银企双方的利益,克服片面追求地方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倾向,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把改制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来抓,绝不能错误地把逃废金融债务作为企业脱困的权宜之计,牺牲企业长远发展的环境基础。

  二、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改制企业金融债权保全确认制度,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对金融债权未落实的改制企业,经贸部门不得办理改制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或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出售发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不得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变动手续。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减免息政策,严禁超越范围减息、免息。外事、公安部门要与人民银行配合,严格审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

  各有关部门要尊重人民银行和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必须吸纳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债权金融机构依法监督改制方案及其实施过程,对不合法的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严禁企业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必须在1个月内向债权金融机构办理转贷及相应担保手续。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不得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要吸收债权金融机构参加清算组,参与企业债权清收和清产核资工作。对在清算期间进行生产自救的破产企业,应允许债权金融机构进行监督。

  未列入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的国有企业及未列入国家兼并破产项目名单的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安置费用只能从社会保障、政府补贴和民政救济等渠道解决,不得从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所得中支付。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不得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

  四、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深刻认识到逃废债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建立逃废金融债务企业披露制度,对影响较大的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行业或地区,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和企业,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对经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确认的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各金融机构可共同采取停止授信、不开立新的银行帐户、不提供结算、严格控制提现和其他适当制裁措施。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户数已达当地企业总数的15%或逃废金额达到金融债务总额10%并拒不改正的地区,各金融机构有权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并可视情节对该地区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办理一切授信业务,直至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得到根本扭转。

  各级金融机构要把支持企业改制和发展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