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统筹地区按本管理办法安排使用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工伤保险康复费(以下简称“两费”)。

  三、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每季度工伤保险费实际收缴额的13%安排使用,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工伤康复费(含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下同)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三分之一安排使用,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的不得安排使用。工伤康复费跨年度安排使用。

  四、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

  (一)工伤鉴定开支;

  (二)伤残评定的开支;

  (三)宣传教育开支;

  (四)安全生产奖励的开支。

  前三项的开支不得超过工伤预防费年度总额的30%,第(四)项开支不得超过工伤预防费年度总额的70%。

  五、工伤康复费主要用于:

  (一)建立工伤医疗康复中心和工伤医疗康复开支,包括立项、税收、基建、装修、器材装备、交通、通讯、医疗等项费用;

  (二)职业康复开支,包括各项技能康复、技能培训、器材装备等项费用。

  工伤医疗康复开支不得超过工伤康复费的百分之九十,职业康复开支不得超过工伤康复费的百分之十。

  六、“两费”的使用

  工伤预防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部门按需要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从财政专户拨付;工伤康复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部门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从财政专户拨付。

  “两费”的支出按省财政厅粤财社[2000]14号文第六条规定的支出科目,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列支反映。

  七、“两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八、省财政厅粤财社[2000]14号文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九、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