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督促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工作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职能部门“三定方案”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四条 内审部门以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已建立的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为依据,监督检查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本办法施行后,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职责所制定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内部授权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应在生效后10日内抄送内审部门。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在局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独立实施对外汇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抽调有关人员或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分为部门领导、处室领导、一般工作人员。

  部门领导是指局内各职能司、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包括相同职级的干部)。

  处室领导是指局内各职能司、事业单位的内设处室领导(包括相同职级的干部)。

  一般工作人员是指部门领导、处室领导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部门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贯彻实施国家金融外汇政策和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制定各项业务管理工作制度及内控制度的情况;

  (三)组织和参与集体决策的情况;

  (四)检查指导下级工作的情况;

  (五)按规定权限行使审核、审批权的情况;

  (六)对重大外汇问题调查、处置和上报的情况;

  (七)对重点处室、关键岗位监督管理的情况;

  (八)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同工作的情况;

  (九)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情况;

  (十)应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处室领导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执行上级决策,按业务程序和所授权限落实业务工作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在职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的情况;

  (四)对本处室重要岗位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促进业务有效运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情况;

  (六)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的情况;

  (七)对监管及服务对象的投诉及时处理的情况;

  (八)应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一般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执行业务规程、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办理业务的情况;

  (四)讲究工作态度,完成领导交办工作的情况;

  (五)应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审部门根据制订的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临时性项目,按局领导批示进行。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工作人员监督,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述职报告及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报表、凭证、批复件等资料;有权查阅被监督对象所在单位的业务档案、报表、账册、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对象及其所在部门有义务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可采取约谈、书面质询、问卷调查、实地核查的方法。

  约谈指内审部门约请被监督对象谈话,了解被监督对象相关情况。

  书面质询指内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被监督对象提出问题,要求其予以明确答复。

  问卷调查指内审部门以问卷形式向被监督对象以及与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实地核查指内审人员到现场对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监督检查结束后,作出内审结论前,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与被监督对象所在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将内审结论抄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将内审结论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内审部门对被监督对象的内审结论、报告等,视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内审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内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被监督对象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和情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审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