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确定

  第三章 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四章 生产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 生产准备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技资建设、管理的三峡输变电工程和跨区联网输变电工程的生产准备工作,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输变电工程生产准备工作暂行规定》,并于10月16日以国电总〔2001〕613号文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输变电工程生产准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建设、管理的三峡输变电工程和跨区联网输变电工程(以下简称新建跨区电网输变电工程)的生产准备工作,确保工程竣工后顺利技产和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负责新建跨区电网输变电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的有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单位所进行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就生产单位的确定、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以及生产准备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相王配合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新建垮区电网交流变电站和交、直流线路的生产工作原则上委托变电站和线路所在地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电力公司负责。

  第六条 新建直流输电工程的换流站的生产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在新建跨区电网输变电工程立项后,国家电力公司应适时商各有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电力公司,研究和确定工程的具体生产单位,并适时签订生产准备工作委托协议和生产管理委托协议。

  第八条 各有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电力公司在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尽快明确本公司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启动和开展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并将生产准备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第三章 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确定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第十条 参加新建跨区电网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线路路径选择和变电站选址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新建跨区电网变电站(换流站)主要设备和线路主要装置性材料的选型工作,包括招标、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 适时选派生产骨干进驻工程现场,跟踪了解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需要,参加主要设备的人厂监造和出厂验收。

  第十四条 制订各类生产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配备生产必需的各类工器具和备品备件。

  第十六条 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和有关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民。

  第十八条 参加工程的启动试运行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资料的接收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生产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1.新建跨区电网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要求。部门和班组的设置应合理,各职能部门和生产班组应有清晰的职责分工。

  2.生产单位应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及时完成垮区电网新建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的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工作,并负责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跨区电网新建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应按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颁发的《供电企业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人数。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选派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参加线路路径选择、变电站(换流站)选址、初步设计审查和设备招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跟踪与工作配合。

  1.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向生产单位提供一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设备说明书等设计技术资料,以使生产准备人员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设备性能。

  2.生产单位应主动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了解工程进度,及时参与配合输电线路的终勘、定位、基础工程、杆塔组立、架线施工等主要环节的工作;及时参与和配合变电站(换流站)的土建、接地网施工、设备到货开箱检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主要环节的工作。

  3.在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阶段和主要环节,生产单位均应派人到现场,跟踪了解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提请监理单位注意,同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映,必要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部和发输电运营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启动试运行

  l.生产单位应按《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启动试运行工作。

  2.输变电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生产单位应积极参与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生产单位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处理。对有争议的问题,由建设、监理、设计和生产单位协商解决。

  3.监理单位对预验收发现的问题组织消缺完毕后,由生产单位对工程进行移交验收。

  4.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指派专人参加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动试运行指挥组和工程验收检查组。

  5.生产单位应在启委会领导下参加验收大纲和调试方案的编制和审定等工作二在启动试运行时接受调度命令进行各项运行操作,会同有关方面处理事故。

  6.启动试运行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系统启动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规程和制度

  1.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制订或配齐必要的生产管理制度、有关调度管理规程、主要电气设备的运行规程及运行台账等。

  2.新建变电站(换流站)现场运行规程的制订和审批工作必须在工程投运前一个月完成。现场运行规程一般应由生产羊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颁发执行。

  3.生产单位应会同调度和有关单位完成变电站(换流站)和线路的命名和设备编号工作,完成标志牌、警示牌的制作和挂牌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员培训

  1.生产单位应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工程启动试运行前,必须完成生产运行维护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

  2.生产单位在安排生产人员培训时,要专门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包括劳动纪律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3.对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输变电工程生产单位应有重点地组织有关生产人员集中培训和学习,邀请工程技术人员或设备供货商讲课,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和技术性能,以及安装调试方法与运行要求。对重点岗位、重点专业应结合工程,情况择优选派骨干人员到制造厂家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供货商的培训|责任和方式等内容。

  4.运行人员的培训

  (1)运行人员培训|期间应重点了解和熟悉设备构造、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学习和掌握专业理论知识、有关规程制度、图纸资料和运行方式。

  (2)要选择同类型输变电工程进行现场实习,主要学习和掌握设备的运行操作、监视调整、异常分析及事故处理等技能。

  (3)新建变电站(换流站)的主要运行岗位人员,在新设备技产前,必须安排在模拟机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学习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月。

  (4)新建线路和变电站(换流站)运行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修试人员的培训

  (1)修试人员培训|期间应重点学习和掌握设备的原理、构造、试验方法、检修技术及工艺标准等。

  (2)工程建设期间要根据设备的安装进程,适时地参加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熟悉设备的构造及安装方法,掌握调试方法。

  (3)根据需要可到同类工程学习设备修试技术,熟悉检修、试验方法、质量标准和工艺过程,学习设备检修和日常维护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根据需要参加主设备的入厂监造和出厂验收,并深入了解设备制造过程的关键环节,掌握设备组装及调试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备品备件和工器具

  1.生产单位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接收和保管好建设单位移交的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填写好移交清单,并妥善保管。

  2.工程启动试运行前,生产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备品备件和必需的工器具。安全工器具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必须满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

  3.检修和试验用工器具,可视工程具体情况按规定从生产准备费中列支解决一部分,不足部分原则上由生产单位负责筹措费用配置。

  第五章 生产准备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跨区电网输变电工程按有关规定计列生产准备费,主要用于职工宿舍 及室外工程、生活福利工程征地,运行维护、检修工器具和试验仪器、仪表的购置,管理车辆的购置,办公、生产及生活家具购置,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标志牌制作和安装等生产准备项目。

  第二十八条 跨区电网输变电工程生产准备费用的使用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归口管理。在工程正式开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等情况及时拨付生产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应按工程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工器具及办公、生产及生活家具等生产准备项目的资金完成情况,按竣工决算的要求,编制资产清册及有关表格。

  第三十条 生产准备费由生产单位按规定的内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由生产准备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属国家电力公司。生产单位应按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