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李福乾、卢一德、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公司”)及李福乾、卢一德、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虚假上市

  1、虚增利润

  “郑百文公司”在其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中称:1994年该公司净利润为2,513万元、1995年为2,740万元。经查明,“郑百文公司”在上市前的1994年-1995年,采用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其中:1994年284万元,1995年1,624万元。

  2、股本金不实

  经查明,1992年12月,“郑百文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应募集资金19,562万元,而1992年末实际到位资金仅334万元,其余资金直至上市(1996年4月)后的1997年才陆续到位。

  3、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

  经查明,“郑百文公司”1994年-1995年度,累计有22家外地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未并入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其中:1994年度6家、1995年度16家。

  上述行为,导致“郑百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上市申报材料和上市公告书存在严重虚假和重大遗漏,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4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4条第2项所述行为。

  “郑百文公司”董事长、原总经理李福乾对上市过程中的虚假利润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陆家豪负有直接责任。

  (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

  1、虚增利润

  “郑百文公司”在其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中称:该公司1996年净利润为4,989万元、1997年为7,843万元、1998年为-50,241万元。经查明,“郑百文公司”上市后三年采用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其中:1996年虚增1,189万元,1997年虚增9,796万元,1998年虚增3,405万元,上述行为导致“郑百文公司”信息披露虚假。

  2、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

  1998年4月,“郑百文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了配股资金用途,承诺将投资1.26亿元,再建设30个商品配售中心。同年7月,“郑百文公司”实施配股,配股金额1.55亿元。经查明,“郑百文公司”配股资金到位后,除按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配股项目投入600万元兼并郑州市化工原料公司外,其余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公司实际用于配股项目的资金仅占配股资金总额的0.4%。“郑百文公司”的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配股说明书及1998年报披露的配股资金使用情况不符。

  3、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

  经查明,“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经“郑百文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李福乾批准,于1996年11月,先后通过国泰证券公司郑州营业部、广发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咨询公司,将36,446万元资金投入证券市场,共获投资收益4,504万元,以上投资及投资收益“郑百文公司”均未对外披露,隐瞒了这一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从而导致“郑百文公司”信息披露虚假。

  4、编制虚假会计报表

  经查明,1997年12月31日,“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所属的发达部、凯歌部、广电一部、广电二部、牡丹部等五个经营部的会计报表说明书与上报的会计报表利润金额不符。在五个经营部的会计报表说明书中,1997年五个经营部的亏损挂帐共计2,764万元,而在上报的会计报表中,五个经营部上报的“利润总额”本年累计均为“0”,隐瞒了实际亏损。

  1998年10月,“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报送到股份公司财务处的利润报表中“利润总额”本期数为-25,535万元,本年利润总额累计数为-26,296万元,遭到财务处的拒收。于是,“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对报表进行了二次处理,将本年利润总额累计数进行了调整,从而隐瞒了当期亏损25,538万元,导致“郑百文公司”信息披露虚假。

  5、重大遗漏

  经查明,“郑百文公司”1996年-1998年度,累计有23家外地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未汇入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其中:1996年度15家、1997年度4家、1998年度4家。

  上述行为,导致“郑百文公司”在上述年度的年报中存在严重虚假和重大遗漏,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4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4条第2项所述行为。“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陆家豪负有直接责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卢一德应对该公司1998年4月后虚假信息披露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杨东负有直接责任。

  二、处罚决定

  依据《股票条例》第74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郑百文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200万元;

  (二)对“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李福乾处以罚款30万元;

  (三)对“郑百文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卢一德处以罚款20万元;

  (四)对“郑百文公司”董事乔鸿祥、钟文珍、平玉兰、郭玉兰、赵三焕、李安民、王金凤、李新阳、杨东、陆家豪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

  上述机构和人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人员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