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市政府为了协调推动某一方面工作,在市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了一些非常设领导机构,这些非常设机构是议事协调机构,一般都不具有行政处理、处罚权。最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市政府某些部门用非常设机构名义做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造成执法主体资格混乱,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进一步强化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依法治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可以依法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府设在各部门的非常设机构,凡没有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的,有关部门务必于2001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后统一公告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授权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政府设在各部门的非常设机构,其所在部门不得以非常设机构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三、凡属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非常设机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以非常设机构名义作出影响他部门执法权的决定,必须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发布。

四、凡属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非常设机构履行职责时,认为需要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交由依法具有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权的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五、根据法律规定,市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有关部门不得以非常设机构的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