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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2001年9月17日

昆明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

  根据中发[1998]10号、国发[2000]8号、劳社部发[2001]8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提供岗位、加强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帮助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保生活、接关系、促就业”,妥善解决大龄下岗职工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平稳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

  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三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下岗职工,企业可实行内部退养;对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下岗女职工和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下岗男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可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由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对政策性关停、破产重组的特困企业,经同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批准,按照再就业资金筹集的“三三制”办法解决。企业盈利后所需经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3、对协议期满时,女连续工龄满28年、男年满48周岁以上再就业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为与企业内部退养政策相衔接,可将其基本生活保障时间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所需经费按再就业资金筹集的“三三制”办法解决。

  4、在协议期间未实现再就业,女连续工龄满20年、男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在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实行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对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办法。

  5、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已参加房改取得房屋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按市房改政策执行;未参加房改并租住原企业住房的,在无新的住房前,可继续租住,租金标准按市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标准。

  6、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户口属于集体户的可将其转入居住地派出所。

  二、鼓励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

  7、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

  8、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对无力支付的政策性关停、破产重组的特困企业,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给予适当补助解决。

  三、实施四○五○项目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

  10、对设计“四○五○项目”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按照项目安置四○五○下岗职工的人数,从市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给予每个项目设计单位或个人10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通过“四○五○项目”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项目执行人,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后,享受劳服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在银行贷款的,从市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贴息。

  12、从事“四○五○项目”的下岗职工,协议期内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四○五○项目”执行人与下岗职工履行2年以上劳动合同后,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执行人一次性的奖励。

  四、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

  14、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从业的,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5、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自领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之日起,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6、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或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在银行贷款开展服务项目的,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贴息。

  17、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与下岗职工履行2年以上劳务协议后,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按每安置1名下岗职工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18、对单独从事非正规就业1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给予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9、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凭《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或批准从事非正规就业服务的文书,到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免费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领购薄。

  五、鼓励企业创办生产自救性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20、企业创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优先办理证照,取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后,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21、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安置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履行2年以上劳动合同后,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按每安置1名下岗职工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22、企业在银行贷款开展生产自救的,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贴息。

  六、清岗腾位、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

  23、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机构等,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勤杂、保安、市容协管、公安交通协管、公共场所车辆保管、环境绿化美化、报刊亭、电话亭等岗位上使用的退休人员和外来劳动力进行清理,根据就业需求,腾出岗位,优先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需聘用退休人员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聘用。

  24、对未按要求进行清岗腾位,继续违规使用退休人员和外来劳动力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使用1名3000元的标准,收取就业调剂金。就业调剂金统一纳入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

  25、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履行2年以上劳动合同后,按每使用1名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列支。

  七、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26、对组织培训并安置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后,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按规定标准支付培训费用。

  27、各办学单位对下岗职工培训合格后,及时推荐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本级再就业资金(财政和社会筹集)中按每推荐1人就业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28、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要及时将其社会保险资料移交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29、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

  30、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社会保险关系个人缴费手续接续窗口,及时为协议期满出中心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

  31、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和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后,对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上述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