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二年二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充分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促进我省在中部地区的崛起,现就全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重大意义

  (一)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载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指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由农户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这种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授信管理方式,简化了贷款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农民贷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农村金融部门和乡村基层党组织干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对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巩固。通过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增加对农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把有限的信贷资金运用到最能体现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项目上。

  (二)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是增强农村基层党政干部和广大农民血肉联系的有效“粘合剂”。乡镇党政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通过参与调查农户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了解贷款能力和资信,推荐借款人,帮助广大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增加收入,将大大增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强与广大农民的密切联系。

  (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是规范农村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它有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借贷活动,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创建信用村(镇)是农村信用文化建设的具体形式,通过创建信用村(镇),在农村倡导塑造江西人新形象和“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农村信用文化理念,增强农民和乡村干部信用意识,从而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四)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是农村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资产质量的有效途径。农村信用社依靠“两委会”和入股社员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信用社因种种原因对农民贷款和资信不了解,难以拓宽经营渠道的问题,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有效的金融纽带。

  二、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舆论氛围。宣传发动是搞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前提,直接关系到推广工作的成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农民群众了解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目的意义及政策措施,针对目前部分农民将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视为“救济款”等错误认识,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部分农民可能出现的认识上的某些误区,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各项政策、措施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深入农户调查摸底,掌握小额农贷供需情况。调查摸底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组织确有责任心事业感和严谨作风的人员深入村组,对辖内农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了解农民的家庭实际情况、生产规模、产品市场、个人品质、投资需求、年度收支、还款来源,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调查摸底面要达到100%。为不误农时,可对需要贷款的农户,先调查发证,以确保这部分农户在春耕生产时能够及时得到小额信用贷款。

  (三)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做好农户资信等级评定。资信评定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要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信用社有关人员和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干部或具有一定威望的社员代表组成的资信评定小组,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组登记造册,信用社核准的程序,依据借款人的个人品质、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对照各个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条件,对申请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和等级核定。

  (四)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发放《贷款证》,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供载体。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对具有一定承贷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农户由农村信用社核贷并按户颁发《贷款证》,对农户贷款实行授信管理,实行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方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并参照农户资信等级标准具体确定,全省不搞统一的具体额度限定。

  (五)加大服务力度,凭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证》发放之后,农民凭《贷款证》和有效证件及私章即可到指定服务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力争在今年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面达到60% 以上;农村信用社新增小额信用贷款占其新增各项贷款力争达到75%。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对超过限额的农户贷款则不属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范围。借款者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可采取3至5户农民联保的方式解决,对农户从事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大额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六)创建信用村(镇),营造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良好环境。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在抓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推广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信用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村(镇)贷款户占全部农户比例和农户守信程度,今年各地力争评定信用村(镇)的个数占比达到 5%,力争实现一个县有一个信用乡(镇),一个乡(镇)有一个信用村。信用村(镇) 的评定条件和标准原则上为:辖内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级基层组织积极支持信用社工作, 帮助农村信用社筹措资金、落实清收旧贷的,可以评定为信用村。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基本无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乡(镇)党政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步发展的,可以评定为信用乡(镇)。具体评定条件和标准可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参与,热情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为了加强对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拟成立全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也要尽快成立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领导小组,落实责任,研究、制订支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意见。经常研究和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始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金融法则,尊重和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根据农户意愿,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批准发放,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利率,承担贷款发放、收回管理的全部责任,村委会不要“统贷”,也不要以物抵贷,以贷抵交税款,抵交“统筹”款。要全力维护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权威,全力支持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工作的监管。要从大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入手,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支持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清理废除歧视农村信用社的行业或部门政策,促使涉农资金回到农村,用于农业。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各类非农性质的贷款,拟定收贷计划,下发限期还款通知,抓紧清收非农性质的贷款;对逾期不还者,要依法追究责任。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工作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各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工作要提供有效的监督和服务。各级人民银行要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积极出谋划策。要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是否得到维护,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严厉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以贷谋私行为。要大力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行为,制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债权。对支农资金不足的信用社,要及时发放支农再贷款,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三)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农“双赢”。农村信用社要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认真总结本地前一阶段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经验,完善措施,积极依靠农村各级基层组织,做好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的工作。对发放、管理、收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覆盖面。各级信用联社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社农户贷款发放和管理的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注意防止在评定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各级联社、农村信用社要将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向广大农户公开,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取信于民。通过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力度,积极开展信用村(镇)活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农“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