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0年07月23日修正

第3条 本部设各司、处、室及各种委员会,分掌本部组织法规定之有关事务;并得视业务需要,设置各种研究中心,由部长指派部内职员办理有关事务。

第7条 参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考选法令及一般法案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本部年度施政计画及重点工作项目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本部法规之汇整及管制事项。

四、关于本部立法计画之撰拟及立法案件之汇办事项。

五、立法院审查本部有关法律案资料之提供事项。

六、关于本部法令解释之审核事项。

七、关于考选事例、考选词汇之汇编事项。

八、关于部长交办事项。

部长得指定参事一人为首席参事,并得就法定员额中调派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务。

第9条 考选规划司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七)关于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考选工作研究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七)考选政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0条 高普考试司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二、三级考试、普通考试及初等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二、三级考试、普通考试及初等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试务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二级考试试务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试务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普通考试试务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初等考试试务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1条 特种考试司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外交、新闻、国际经济商务、邮政、港务、民航、海巡、身心障碍、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关于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核委员会之组织、议事、检核法令之拟议、解释、检核案之初审及检核笔试及口试等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警察、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等人员特种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警察、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等人员特种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警察、关务、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等人员特种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基层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特种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基层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特种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司法、退除役、铁路、公路、原住民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基层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军法官特种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2条 专技考试司设五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暨特种考试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暨特种考试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会计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律师、会计师、民间之公证人、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从业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建筑师、技师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营养师、兽医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考试、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考试暨特种考试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消防设备人员、不动产经纪人、不动产估价师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考试、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考试暨特种考试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消防设备人员、不动产经纪人、不动产估价师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渔船船员、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不动产估价师、航海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渔船船员、船舶电信人员、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消防设备人员、不动产经纪人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暨特种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职能治疗人员、医事检验生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暨特种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职能治疗人员、医事检验生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及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职能治疗人员、医事检验生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关于中医师检定考试及高等检定考试(补考)事项。

(六)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3条 总务司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事项。

(二)关于文件之缮写、打字、校对及印制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办公房舍之营建及保养维护事项。

(二)关于财产、物品之购置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车辆之保养及调派事项。

(四)关于零用金、交通费之保管、发放事项。

(五)关于技工、工友之训练、管理及劳工保险事项。

(六)各种考试之行政支持事项。

(七)其它有关之庶务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现金、票据及有价证件之保管、转发事项。

(三)关于出纳帐目之登记、结算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档案之点收、分类及登记事项。

(二)关于档案之编订、检调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档案之销毁事项。

(四)关于档案管理之自动化事项。

(五)其它有关档案管理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4条 题库管理处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题库试题之建立事项。

(二)关于题库试题之使用管理事项。

(三)关于题库试题疑义处理事项。

(四)关于题库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二)关于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使用管理、疑义处理及检讨评估事项。

(三)关于已试试题之汇编及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四)关于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5条 信息管理处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考试试务信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关于考试试务信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关于考试试务信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咨询等事项。

(四)关于考试试务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考试试务信息系统数据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计算机机房之设备管理及操作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考选行政信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关于考选行政信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关于考选行政信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咨询等事项。

(四)关于考选行政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推动电子化政府资源整合服务作业等事项。

(六)关于信息作业有关人员之训练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6条 秘书室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卷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民意机关连系、新闻发布连系、外宾接待、公共关系、舆情资料之搜整分析事项。

(四)关于考试院院会报告案件之汇整事项。

(五)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及综合性、项目性会议之议事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文稿之撰拟、复核、汇转事项。

(二)关于年度施政计画、重点工作项目、工作报告及考试期日计画之研编、汇整事项。

(三)关于施政计画、考试院院会或民意机关决议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文书稽催事项。

(四)关于各种重要考试试务处会议议事事项。

(五)关于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选文献之编印、出版暨考选行政资料之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应考人答询服务事项。

(二)关于考试试务及行政工作临时支持事项。

(三)关于协助新闻连系、公共关系事项。

(四)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及服务事项。

(五)其它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22条 本部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办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或学习之政策、法规、计画及其它相关事项之研议、审议;部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23条 本部设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检核笔试成绩之审议事项;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或常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及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暨学者专家派兼之,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第24条 本部设法规委员会,办理有关考选法规之审议及编纂,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