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签订责任书的基本要素

  第三章 责任书的签订

  第四章 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

  第五章 责任制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制的管理,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并于7月17日以国电人资[2001]433号文向系统各单位予以印发,同时就有关问题提出:

  一、要开拓进取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搞好企业内部核算,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全员、全方位、网络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生产。

  三、坚持“两手抓,网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项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五、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定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制(以下简称“三项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促进国家电力公司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的西藏电力公司,均属签订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书的范围。

  第二章 签订责任书的基本要素

  第三条 具备以下主要基本要素的单位应同时签订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三项责任书:1.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且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企业;2.具有重大安全责任的电力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3.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企业。目前暂不具备同时签订三项责任书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三项责任制。

  第四条 具备以下主要基本要素的单位应同时签订资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两项责任书:1.实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且财务管理体系健全、完整、产权清晰的企业;2.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企业。

  第五条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在建单位(合筹建单位),只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三章 责任书的签订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责任书;控股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书与董事会签订,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省(市)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责任书;水电工程局与水电总公司签订责任书;电力设计院和水电勘测设计院分别与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签订责任书。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省(区、市)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和其它单位,与受委托的分公司、省公司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的西藏电力公司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 责任制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每年年度工作会议前,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协调三项责任书的签订工作。主要负责确认三项责任书的签订单位,三项责任书的统一印制和签订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单位名单,提出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审计部、法律事务部是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二条 发输电运营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名单,提出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电源建设部、农电工作部、电网建设部、调度中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三条 监察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单位名单,提出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并负责提出考核意见。人事与董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配合部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三项责任制考核奖励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整理需签订三项责任书的单位名录,汇总考核意见,提出奖励办法,并负责提出表彰奖励意见。人事与董事管理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发输电运营部、监察局是三项责任制考核奖励的配合部门。

  第五章 责任制的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范围为国家电力公司签订了责任书的单位。奖励对象为与国家电力公司签订了责任书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没有出现第二十条情况的单位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1.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国家电力公司 《对有关子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试行)》(发输电安(2001)32号)考核,得分60分以上的。

  2.资产经营责任制按《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国电办(1998)339号)、《国家电力公司预算、投资等四项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办法》(国电审(1999)107号)、《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国电财[1999]557号)考核,得分100分及以上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国电纪检(1999)14号)、《200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分标准、考核办法》(国电纪检[2000」12号)等有关规定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以三项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计发奖金的依据,三项责任制的考核权重为1:1:1.只签订一项或两项责任书的单位,按所签订一项或两项责任书的比重考核计奖。资产经营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以百分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按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奖金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的经济效益增长水平确定。

  第十九条 奖金计算办法如下:

  1. 主要负责人(正职)奖金计算公式

  S= S1 *(J+ A+ D)* g

  (1)S1(分值)=S0(设定的最高奖金额) /[Max(J+ A+ D)]

  (2) J-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得分

  A-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

  D-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

  优秀D=100、良好D=85、合格D=70、基本合格及以下D=0.

  (3)g-一企业规模系数。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葛洲坝

  集团公司等单位为1;其它单位为0.8.

  按上述办法计算,百元取整数后确定奖金额。

  2.领导班子中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奖金相同;班子副职及其他成员奖金总体上按正职的2/3掌握,具体计发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其工作业绩和人员变动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1.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得分l00分以下;

  2.发生有管理责任的特大事故;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

  4.考核期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查出重大违纪问题,罚没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

  5.国家电力公司决定的其它不予奖励事项。

  第二十一条 奖励方式和奖金支付

  1.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奖励。

  2.集团公司内省(市)公司,水电总公司所属水电工程局,电规院、水规院所属设计院,分别由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电规院、水规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考核奖励,奖金由奖励单位支付。

  3.控股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相关的奖励意见,由董事会决定奖励,奖金由控股公司支付。

  4. 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由受委托的分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提出奖励建议,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奖励,奖金由控股公司支付。

  5.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的西藏电力公司,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奖励建议,征得西藏政府同意后奖励,奖金由西藏电力公司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受奖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受奖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奖金由发放单位应付工资列支,纳入受奖人所在单位工资总额统计。

  第二十四条 年薪制试点的单位不按本办法计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电力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