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

  3、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4、市统计局承担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矿山安全检测检验职能,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2、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站承担。

  3、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局承担。

  4、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殊设备的安全监察、安全检测检验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政策,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不再对企业伤残职工护理费进行审批。

  (五)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

  招工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管理和指导职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规划,依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拟定相适应、相配合的改革方案。

  (三)拟定我市城乡就业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好城乡劳动力资源。规划、组织、管理、监督劳务市场、职业市场、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就业工作;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拟定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法与措施,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管理、监控市外、境外人员在本市的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审核发布企业技能岗位信息 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职业技能能手表彰奖励办法与职业技能竞赛规则,以及相关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全市企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七)负责全市社会劳动力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制定本市技工、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及发展规划,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建设、教材开发、教学研究、负责技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的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生、派遣。

  (八)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标准;审核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办法;拟定本市各行各类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审查和鉴证劳动合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的社会保险、劳务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政策的落实,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工伤鉴定发证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并对职工的福利政策、福利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定和办理补员接替工作手续。对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制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补充保险的办法以及修正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及对其实施管理的有关条文。制定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理论研究,并对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组织参与区域性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

  (十四)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五)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保障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全局财产、后勤、总务管理和车辆调度;负责会议、文秘、档案、学习、宣传报道、督查、接待、联络、通讯、安全保密和机关财务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和财务审计工作。

  (二)劳动与工资管理科

  拟定城乡就业规则,调查统计就业和失业信息资料,按季、年公布全市城、乡劳动力分布情况以及就业率、失业率、流动率指数。负责劳动力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工作;管理、监督劳务和职业市场。监督和核准劳务和职业招聘广告;管理、监控市外境外人员在本市的就业工作;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组织参与区域劳务交流合作和涉外劳务技术交流,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同时吸引先进技术人才;综合管理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监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标准,审核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办法,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办法,拟定本市各行各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按年度核定企业工效挂勾指标,并按年度公布;综合管理全市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和劳动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办理市及市以上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的调配工作与伤残职工符合女子顶替条件的招收工作,负责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政策的监督落实;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审批县、市属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中央、省驻晋城单位的职工退职退休。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人和企业职工工龄认定;负责办理城镇死亡职工遗嘱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并做好委托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劳动力培训科

  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审核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和职业岗位信息;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职业技术能手的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负责组织全市企业工人技术等级管理与考核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和评定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劳动力的培训工作,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工作,负责技工学校招生和派遣;综合管理全市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制定本市技工和职技学校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及发展规划;负责办学机构的师资培训,教材开发,教学研究工作。

  (四)信访仲裁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指导全市规范合同鉴证工作,办理本市及市以上所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协调、指导、监督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承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和省厅的有关业务委托;参与县(市、区)及有关部门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劳动监察科(法规科)

  组织查处或与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监督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障、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劳动技能证书;承办群众举报案件;承办其它科室委托案件;承办领导交办案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在进行常规和重点专项监察的基础上进行年审,并负责监察统计报表;管理和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及局各科室的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案件,负责普法工作与法律咨询工作,承办涉外法律事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社会保险科

  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负责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待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卫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办理工伤和职业病、因病以及非因工致残职工伤病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 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办理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待遇;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办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征收、支出、结余情况;并对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拟定社会保障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率、基数及基金使用计划;对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参保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业务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核;监督个人帐户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和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担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七)失业工人管理科

  拟定全市失业工人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失业工人情况的统计报表;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制定与调剂使用制度,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办理国家、省、市给予失业工人和特困职工的有关政策和资金拨付及发放工作;负责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政策;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规划,并对劳服企业实施组织管理;监督执行“三线”保障制度,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费和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落实;按季掌握“三线”工人数的变化情况,建设政府及时调整“三线”保障发放标准,条件和办法;建立再就业服务体系。协调指导管理失业保险业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市办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教

  核定市劳动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8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

  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4名。由办公室承担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五、其它事项

  (一)划入事项

  1、将隶属于市人事局的“晋城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成建制划入市劳动保障局。

  2、将隶属于市民政局的“晋城市农村养老保险所”成建制划入市劳动保障局。

  3、将隶属于市卫生局的“晋城市公费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中心”成建制划入市劳动保障局。

  (二)划出机构

  1、将隶属于原市劳动局的“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隶属于原市劳动局的“晋城市矿山安全卫生监测检验站”、“晋城市劳动安全卫生监检验站”、“晋城市劳动保护监测站”成建制分别划归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将隶属于原市劳动局的“晋城市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检验所”成建制划归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晋城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物价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物价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努力改进价格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逐步实现现依法治价,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审批。

  2、寻呼服务收费的审批。

  3、高档洗浴收费的审批。

  4、体育器材租赁费的审批。

  5、营业性演出门票价格的审批。

  6、游泳馆门票价格的审批。

  7、美容美发收费的审批。

  8、照像业服务收费的审批。

  9、消毒牛奶价格的审批。

  10、月饼价格的审批。

  (三)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

  水泥出厂价格的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下达的各项物价工作任务、价格改革措施、调定价方案;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省级以下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地方价格规章和政策措施;宣传物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管理制度;拟订全市价格有计划草案,研究和提出全市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地区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对本市范围内主要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管理;加强对煤炭专项基金政策的调查研究,为上级有关部门制定与调整煤炭专项基金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登记证》的管理和审验;负责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主持重要商品价格(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土地价格,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拆迁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市直上述房产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高速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五)负责对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实行监审;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价格管理。

  (六)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负责价格举报的调查落实工作;负责对煤炭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查;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监督检查;受理不服县级价格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的申诉案件;负责推行全市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物价形势,预测物价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八)负责全市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和价格认证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九)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工业品、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的调查、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审核工作;负责本市范围内餐饮业等评审报批工作。

  (十)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和企业物价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秘、机要、档案、印鉴、信访、接待、保卫、车辆、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资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

  负责价格综合平衡工作,研究提出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及对策、建议;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物价形势。反映物价动态,编写物价简报;编制价格改革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工作报告、会议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综合性文件;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工作和物价方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集贸市场价格监测、上报;负责局机关及全市物价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工业品、农产品价格管理的政策;管理省和市直接定价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受省委托管理的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和价格水平;负责指导部门和地区工农业产品价格管理工作,平衡、衔接接壤地区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水平,协调、仲裁行业之间、地区之间有关工、农业产品价格争议;制止价格有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开展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对通过价格征收的我市主要商品的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储备物资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进行价格调节;负责全市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审工作;负责完成有关农产品的成本收益等专项调查,搞好业务统计报表工作。

  (四)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审批、调整市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的标准;负责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登记证》的管理和年审。

  (五)房地产价格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准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对房地产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拆迁房价格管理办法,审定市区上述房产价格,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标准;负责对房地产交易、评估、仲裁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和监督。制定和调整市区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从基本建设中取费与土地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组织实施城镇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的部分土地收益金。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市办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职数7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

  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1名。

  晋城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市发[2001]14号),设置晋城市统计局,正处级建制,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1、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

  2、宏观经济景气监测。监测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的景气状况,预测发展态势,及时报告经济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发布全市有关经济景气信息;指导县(市、区)开展经济景气监测工作。

  3、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全市房地产业的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4、建立全市非公有制抽样调查制度,为市委、市政府指导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

  5、新增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6、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省设在我市的企业调查队。

  (二)划出的职能

  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资料进行综合。

  2、将企业景气调查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全市性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全市统计调查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协调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中央、省驻市单位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依法查办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检查监督全市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调查体系,制定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和报表制度。

  (四)组织实施国务院部署的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等大型普查工作。

  (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全市各级统计人员完成全国、全省统一布置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有关方面的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各项抽样调查。审查批准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做好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六)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和景气监测,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建议。

  (七)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与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

  (八)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和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和统计信息,规划,协调全市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十)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设在我市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

  (十一)统一管理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及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等工作。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统计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关会务、档案、印鉴、信访、接待、保密、安全、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全市统计系统政务信息的传递和反馈;负责本系统的审计工作。

  (二)综合统计科

  负责提供工作总结、经验材料、重点文件的草等文秘工作;对全市统计和社会发展长远目标和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及时举办统计新闻发布会;管理宏观统计数据,定期管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资料。组织贯彻国家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研究制度管理全市调查制度和方法,组织制定审核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项目,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推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报表管理和清理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统主动调查工作;编辑出刊《晋城统计》内部资料。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监测报告。组织实施全市新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资产负债和资金流量的统计核算,进行全市国民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测算,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分析研究人报告;组织实施投入产出统计调查工作;编辑 出刊《统计监测月报》数据资料。

  (三)工业基建科

  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交通运输、电信企业和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企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工业、交通运输、电信业和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经营活动的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财贸社会科

  组织实施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的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财政、金融、保险和旅游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全市劳动工资、人口、科技、行政事业单位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人口、劳动力及其就业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科技进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抽样调查和检查、评估;归口管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城建、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检查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全市妇女、儿童统计监测工作。

  (五)电子计算室

  组织实施全市统计系统电子计算机处理和计算机业务工作,开展电子计算机科研,研制开发统计专业和计算机应用软件;实施各类大型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管理和维护全市统计系统信息网络工程。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市办发[2001]35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统计师1名,科级职数7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

  离退休管理人员编制1名。由办公室承担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