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将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营业税问题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有关营业税的征免规定。其购房时间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之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之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将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具体批免程序和所需资料按照深地税发[2005]3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个人还需提供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环节的法律证明文书和原购房环节的产权资料(可到市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查档并提供加盖档案部门审核查验章的产权资料)。

  二、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营业税问题

  个人将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具体批免程序和所需资料(包括房改房证明资料)按照深地税发[2005]3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区局应将该规定及时告知各代征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