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等四单位《关于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切实维护金融债权、重视和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制度,维护金融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我省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我省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把规范信用秩序作为整治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做好债转股工作。规范企业改制、兼并和破产行为,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坚决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的行为,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一年七月十日

关于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切实维护金融债权、重视和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的意见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2001年6月)

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建和运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积极探索盘活不良资产和搞活企业的双赢战略。截止2000年底,四家办事处共收购银行不良债权770.85亿元,其中: 华融公司208亿元,长城公司209.65亿元,东方公司171.2亿元,信达公司182亿元,涉及江苏省6.46万户企业和农户。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是,在规范社会信用秩序,维护金融债权的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性质和任务认识有偏差,工作不够配合;有些地方、部门和债转股企业对债转股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债转股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对国家已批准的方案实施工作力度不够,致使全省实施债转股的工作进展不尽人意;个别地方、部门和企业逃废债务现象仍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危及金融资产安全。为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资产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管理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工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代表国家依法管理和处置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收购的不良贷款,维护的是国家利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好坏,不仅关系着金融风险能否得到化解,也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得以建立和维护,对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良好势头,促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一是各级政府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要吸收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参加,凡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企业改制方案,应事先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以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提供政策上的帮助、工作上的支持和行动上的配合。二是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债转股企业后续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加快进度,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及早完成新公司组建工作。三是要加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与联系,各级政府应明确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日常联系制度,通报有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四是要尽可能地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资产过程中涉及抵押、保证、以资抵债等问题的,有关部门应按《合同法》、《担保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延办或拒办;对房产、地产、设备、车辆和其它物资,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保全和处置过程中形成的税金和变更权属关系的过户费、各类行政性管理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应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财综〔2001〕7号)以及《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只收工本费,其它一切费用予以减免。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诉讼、保全和执行的案件,各级地方法院不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规范企业改制、破产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企业改组改制及改变经营方式,必须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按照“债随资走、等额承担”的原则,落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对实行整体出售或合并的企业,应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企业承担债务,并在出售或合并协议中予以明确。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的,必须设定担保抵押。对部分出售或分立的企业,在企业部分出售和分立前,必须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成落实债务协议。对租赁及承包经营的企业,不论是部分还是整体租赁或承包,都必须征得主债权人的同意,并在租赁及承包协议上明确主债权人债务清偿金额及切实可行的资金来源。

对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应按占用借款人资产的比例承担原贷款债务。企业以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企业破产必须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禁止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发生。企业破产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应将书面通知提前一个月送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破产企业要充分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交换意见,讲明破产原因,协商破产方案,争取理解与支持。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不得隐瞒资产,虚增安置人员和安置费用,所有资产必须依法公开拍卖。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作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内容。维护金融资产安全。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尤其是各地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协调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为遏制逃废债务行为,规范江苏信用秩序、树立江苏良好的信用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市的金融安全区创建协调小组应吸收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在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其应有的职责。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自律,联动协调,作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严禁任何违法违规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发生。各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依法保护资产管理公司合法权益,并积极采取灵活多样和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结案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为维护金融债权提供支持、协作和服务。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开展金融法制和金融道德教育,加大对信用观念、市场经济秩序的宣传力度,加大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和任务以及依法管理和处置资产、打击逃废债务、支持地方和企业发展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总之,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积极推动我省各地金融安全区的创建,把规范社会信用秩序、维护金融资产安全、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和投融资环境,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