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廉政建设,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市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实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由财政担保和转贷国内外借款、赠送款等。

  第四条 上饶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领导小组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六)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 上饶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接受采购实体的委托代理采购;

  (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本市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采购实体中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实体中其他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应当编制专项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实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组织招标,或者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办法,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招标中介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工程采购,采购中心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

  采购中心应当对委托的重大工程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终止委托。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的合同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实体与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各采购实体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实质性条款的,采购实体应当于变更合同前获得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中心可以会同采购实体共同组织验收。

  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实体进行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价款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支(拨)付。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市财政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接到市财政局的通知后,应当责令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实体立即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反规定的行为消除后,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该项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市审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实体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数额巨大的政府采购,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心和采购实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

  (三)招标方式、开标、决标;

  (四)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

  招标中介机构认为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实体的行为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每年在公布政府采购目录时,同时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招标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实体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代理本市政府采购的招标中介业务。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实体、招标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3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

  第三十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实施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市辖内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规范。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采购实体购买外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或者由外国供应商承包工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饶行署《关于印发上饶地区地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饶行发[2000]2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