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6月22日在京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研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对此项工作和这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

  会上,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廖晓淇做了书面发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钢、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做了讲话,现将他们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学习贯彻。

  请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将贯彻落实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的情况及时报送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邮政编码:100816电话:(010)66096792传真:(010)66020332],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汇总后向全国国家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汇报。

  总结经验完善办法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廖晓淇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书面发言(2001年6月22日)

  这次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很及时,很重要。李岚清副总理对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再次作了重要批示,岚清同志指出: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扶困助学,体现了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帮助经济困难青年完成学业的有效措施。此项工作开展两年来,已取得了初步成绩。希望各地政府,金融、教育、财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密切配合,继续大力推进。同时,还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办法,加强教育,防范风险,方便贷款,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开展下去。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助学贷款工作(下面我把“国家助学贷款”简称为“助学贷款”,即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件新生事物,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举措。要搞好助学贷款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助学贷款工作,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国家统包统分的政策,即大学生上学所需费用由国家负担,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岗位。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它保证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统包统分的旧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逐步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虽然目前高校收的学费大约平均只占大学生培养成本的四分之一,但这意味着建立起了一种与免费上学完全不同的新的机制,这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与此同时还建立了一系列配套保障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就是其中的一项。这项制度,既保证了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加快发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又保证了学生必要的学习经费,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感,激发了他们勤奋学习的自觉性,从而促进了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快人才的培养。

  其次,助学贷款工作,是保证教育机会平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使每个青少年都有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据统计,目前高校大学生中来自农村、边远地区和城市下岗职工等家庭的经济困难生占在校生的20%左右,其中特困生约占5%左右,有些院校这一比例更高。把这些学生的经济困难解决好,保证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仅能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而且能使学生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助于培养他们爱党、爱国的热情,增强他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为了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每一个考入大学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各级政府和高校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奖、贷、助、补、减”等,国家助学贷款是覆盖面最大的和有效的措施,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的普遍欢迎。

  其三,助学贷款工作,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个人信用体系的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当前,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制度和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建立各类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立失信制约机制,用法律来规范信用关系,已经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大学生整体素质较高,选择大学生群体作为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切入点,对于探索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银行来说,搞好助学贷款,不仅可以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对探索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十分有益的。

  总之,我们一定要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着眼,来认识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两年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各省市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是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措施。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依法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把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扩大到全国范围,规定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在校大学生的普遍欢迎。

  二是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了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并在教育部设立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各高校指定了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而初步形成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三是初步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根据教育部和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1年1月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西藏未统计在内),以及184所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2000年划转地方管理为主的原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共计51.4万人,申请贷款金额32.3亿元;已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11.1万人,贷款合同金额12.6亿元,累计发放贷款4.1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安排贴息经费1.3亿多元,已支付贴息金额934万元。事实说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比较好,而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情况不够理想。截止目前,全国还有12个省市没有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两个省没有制订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也就是说,全国省区市中近一半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同一省区市不同高校之间也不平衡,例如有一个省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共58所,目前仅有17所学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二是工作力度不够大。已经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CM(39〗的学生人数的比例很低,全国平均数、地方高校、中央部委高校的这一比例分别只有21.6%、17.2%和35%,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中有60%甚至80%以上没有得到贷款。有的地方贷款额度少,经济困难学生多与贷款资金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满足不了经济困难学生贷款的需求。一些地方由于地方财政安排的贴息资金有限,满足不了经济困难学生贷款贴息的需求。三是贷款办法不完善。有的经办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填写的表格过多,要求学校和学生提供国家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贷款审批周期长,办理贷款的效率不高。四是有些贷款使用不妥当。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但有极少数学生却将国家助学贷款用于个人其他消费甚至高消费,如购买手机、电脑或用于旅游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第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些银行和财政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重大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引导工作不够扎实深入,造成一些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清:有的学生虽然生活很困难,但觉得贷款不光彩或者担心将来还不起,而不敢贷;有的认为,这是国家的福利政策,不贷白不贷,因此一些不该得到这种贷款的学生轻易拿到了贷款。第二,有关方面分工协作的体制不够顺畅。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涉及银行、财政、教育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对有些问题的看法不尽一致,向上反映问题的多,主动研究解决问题不够;考虑本单位利益多,配合协作搞好工作不够。银行和高校在贷款风险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有的经办银行在与高校签订贷款协议时要求高校承担贷款风险的连带责任,致使贷款协议不能签署,助学贷款工作迟迟不能启动。第三,防范贷款风险的机制不够健全。银行对贷款风险心存忧虑,对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还贷信心不足,认为高校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起来,担心贷款人不会主动及时还款,银行催还贷款既难又烦,因此对开展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工作重点还放在担保助学贷款上。有的经办银行愿意贷给本市的、经济状况相对好的、所学专业就业前景好的学生,不愿贷给外省市的、经济状况相对差的、所学专业就业前景不乐观的学生。第四,银行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不够配套。有些银行仍然按照以前的规定,要求经办人员对发放的助学贷款也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不利于调动经办人员办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总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完善和推广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扩大宣传,加强教育,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扎实有效、健康地向前推进。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涉及四个商业银行的几百个网点,教育部门的上千所大专院校、几十万名经济困难学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操作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协调好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确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职责是,做好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全国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加强与银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指导高校做好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高校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初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对各经办银行的贷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研究完善贷款管理办法及防范贷款风险的机制和措施,督促、检查有关商业银行制定规范、科学的贷款工作流程。财政部的职责是按照贷款规模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监督贴息经费的使用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贴息经费。明确金融机构法人核销助学贷款呆坏帐的具体手续,研究优惠扶持政策。教育、银行、财政三部门都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真正负起责任。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为广大贫困学生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审批周期长是当前助学贷款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经办银行一定要转变作风,改进服务,积极主动地做好助学贷款工作。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学生及高校不必要的负担,使每一个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得到所需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在助学贷款高峰期还要及时调配力量,加快办理速度。要完善银行内部考核制度,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确因贷款人逃贷,并能够提供追索无效的有关资料,就不再追究经办银行和经办人的责任。要通过金融部门的努力,提高申请贷款学生的获贷率,让更多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下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完善防范机制,规范贷款办法,使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解决助学贷款的回收问题,防范金融风险,是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助学贷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完善防范贷款风险的机制和办法,采取切实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国家为每个公民自出生之日起编定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最近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在“十五”期间实施更换公民身份证的方案。方案规定要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更新公民身份证,如在身份证中增加每个人的指纹以及防伪、防涂改技术等,公民身份号码制的建立以及第二代身份证的实施,为个人信用征询系统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人民银行要加快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使信用落到实处。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启用之前,可采取介绍、见证、追缴、公示等措施,保证贷款的如期回收。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用教育,为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闻宣传、教育、金融部门以及各高校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意义及有关政策、办法、手续等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大学生都明白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办理程序。要大力宣传各地银行、高校开展这项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批评错误的观点和行为。要通过宣传教育使银行工作人员进一步认识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信用观念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把信用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毕业教育体系,使他们牢固树立信用意识,珍惜自己的借贷信用和名誉,认真履行还贷义务。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秋季开学后学生助学贷款的准备工作,保证新学期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创造必要条件。

  助学贷款工作事关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事关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事关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不单纯是一个信贷业务问题。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持讲政治、讲大局,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推向前进。

  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钢(2001年6月22日)

同志们:

  今天,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召开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交流情况和经验,进一步部署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措施,这对于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与基本情况

  江泽民总书记在1999年7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他动员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以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而奋斗。因此,运用信贷手段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银行系统的神圣职责。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和高校后勤社会化贷款等一系列信贷政策措施,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这些政策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也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开拓创新业务,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帮助经济比较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政策,是关系到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一件大事,各家银行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办这项业务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一)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利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约560万人,其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比重在20%以上,随着高校扩招和教育收费制度改革,进入高校深造的学生还会增多。为了支持更多的青年学生,特别是经济上有困难的青年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他们早日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除了其他渠道的资助以外,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是一项有效的措施,有利于加速人才培养,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利于拓展消费信贷领域,进一步扩大内需。近几年,各家银行根据城乡居民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发和创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目前各银行正在大力开展个人住房及家居装修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消费信贷等。发展消费信贷,可以使广大居民通过贷款提前实现消费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支持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预期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稳定的个人收入和不断提高的预期收入,为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

  助学贷款是鼓励经济困难的青年学生利用消费信贷完成学业的一个重要业务品种。目前,城乡居民攒钱送子女上学的意愿强烈,据调查,在居民储蓄存款中准备用于子女教育的比重最高,这说明开发教育信贷的潜力很大。同时,一般来说,由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就业时选择的余地相对较大,预期收入水平相对稳定,因此,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是适应青年学生实际需要的,也是开拓消费信贷业务的客观要求。

  (三)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青年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助学贷款,对自己进行智力投资,将来毕业参加工作后用自己的劳动收入归还贷款,不仅是学生劳动力素质的扩大再生产,也是学生在进入社会之前建立个人信誉记录,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有益尝试。青年学生自己借钱上学,工作后自己还贷,有利于培养他们的自强自立精神,有利于普及金融知识,增强他们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由于经济较困难的学生相当多的来自农村和城市低收入的家庭,用助学贷款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也可以帮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实现他们深造的愿望。

  (四)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是银行拓展业务领域,培育潜在客户和利润增长点的机遇。对大学生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是面对未来素质较高的群体开拓业务领域,待他们将来成才后,会给银行带来不可替代的资源和回报。在学生最困难的时候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成为高层次的人才,银行业务的品牌形象也将会更有价值。因此,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仅对青年学生有利,对发展教育事业有利,而且对发展银行业也是有利的。

  我国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时间并不长。1997年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务院办公厅、人民银行和教育部组团到英国考察助学贷款等支持教育的金融业务,提出了开办全国统一的教育保险险种、教育专项储蓄和助学专项贷款的意见,并专题向国务院领导做了汇报。之后,人民银行与教育部、财政部开始研究制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并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6月颁布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的财政贴息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贷款金额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之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上浮。

  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9月1日开始,由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上海等八个城市开始试办有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到1999年底,国家助学贷款余额为400多万元。2000年2月,在总结前一段试办情况的基础上,为解决担保难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决定对十八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发放无担保助学贷款,要求学校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到2000年6月底,国家助学贷款余额达到800多万元。为了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9月开始,国家助学贷款试办范围由八个城市扩大到全国,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到研究生,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印发了《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推动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到2000年底,国家助学贷款余额达到3.81亿元,仅一个学期就增加了3.66亿元。到今年5月底,四家银行累计受理学生贷款申请53.4万人,申请助学贷款金额33.37亿元,其中17万名学生已与银行签定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金额12.62亿元(实际发放6.33亿元)。

  此外,一般助学贷款业务也得到了较快发展,截止今年3月底,一般助学贷款余额为16.76亿元,比1999年底增加11亿元,累计与78万名学生共签定了30亿元的贷款合同。其中,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钥匙”助学贷款、中国银行的出国留学贷款、建设银行“圆梦”助学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农户无担保助学贷款等,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总的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势头不错,但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至今还没有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仍有相当多的学生得不到助学贷款,目前还不能满足高校困难学生的合理贷款需求,还不能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有的借款人把助学贷款当成国家无偿资助,借款后没有偿还的打算,有的甚至将贷款挪作他用,增加了助学贷款的风险。这些都说明国家已经确定的有些政策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从银行方面分析,主要原因是:

  一是部分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在目前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缺乏防范无担保贷款风险手段的条件下,担心发放无担保的贷款收不回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商业银行只对大学生集中在学校发放无担保贷款,缺乏管理无担保贷款的经验,在没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加上学生毕业以后流动性比较大,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贷款跟踪管理手段,因此,一些银行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对发放助学贷款有顾虑。

  二是商业银行开办这项业务眼前效益不大。由于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金额小,银行办理的成本相对较高,收益不大,学生在校期间又不支付贷款利息,但银行仍要垫交有关税费,因此,一些银行对这项业务主动推进不够。

  三是去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时,正是新生入学之际,时间比较紧,来不及学习领会有关文件要求,有的甚至还没有传达到基层,使一些地方缺乏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准备,加上部分经办银行对有关政策、办法和业务流程的宣传介绍不够,有关部门、地方、单位之间协调配合也不理想,影响了助学贷款发放。

  四是实行一校一行,限制了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由于一所高校的学生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这样,开办这项业务较早的商业银行签约学校就较多,办理的业务量比较集中,使学生贷款不方便,等待时间较长;而开办业务较晚的商业银行一时又难以有签约学校,还没有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二、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暑期已至,新的学期即将到来。各家银行的领导一定要从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及早研究,抓紧安排。各商业银行特别是高校比较集中的地区,要提前做好准备,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学校联系,安排好足够的人力物力,集中办理新生入学高峰期的贷款业务,提高服务效率。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及时了解当地银行机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情况和问题,帮助和督促商业银行办好这项业务。

  (二)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财政部《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规定》,尽快完善本系统内助学贷款呆坏帐考核办法和核销损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助学贷款呆坏帐,不应再追究经办行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为了具体落实免征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的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及时统计汇总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对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三)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校多行开办助学贷款业务。一所高校可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选择或更换经办银行,也可以选择几家银行共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学校,办好助学贷款。

  (四)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防范贷款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的途径与措施,可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要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为了克服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以便由家长协助银行与毕业后的学生联系,加强贷后跟踪管理,保证助学贷款安全回收。

  (五)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1999年5月,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开展了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咨询试点工作,已取得了积极效果。现已采集了110万人的个人信贷信息,包括贷款发放、归还、逾期以及信用卡发放、透支等情况。在上海的各商业银行都与该系统联网,可通过一定的授权查询有关信息。目前,15家商业银行已设立121个查询网点,平均每天查询近300人次。最近人民银行在总结上海试点基础上,已会同有关部委,研究提出了建立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方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准备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监测系统集中统一管理,形成资源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各商业银行要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为契机,以大学生为主要对象,通过与高校紧密合作,建立借款学生的信用档案,为将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做准备,也为进一步发展无担保贷款业务积累经验。

  (六)加强与各部门、各地方的协作配合。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积极配合,及时沟通,解决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让更多的青年学生了解办理助学贷款的规定和业务操作程序,方便学生申请贷款,提高工作效率。

  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同志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6月22日)

同志们:

  刚才教育部保庆副部长传达、学习了岚清副总理的重要批示。这一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视,也充分表明搞好国家助学贷款是各级政府、金融、教育、财政和高校的重要职责和义务,要增强搞好此项工作的自觉性。中国人民银行肖钢副行长也就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总结了前一段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具体要求,讲得很全面。下面我就财政部门如何发挥财政职能,积极支持、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领会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为解决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而发放的财政贴息贷款,它是一种运用经济手段资助高校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可以较好地解决教育机会公平问题,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对学生的关心和温暖。因此,我们要从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来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将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顺利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和2000年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和[2000]6号)、《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国办发明电[2000]27号)。财政部专门以明传电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发明电[2000]1号),同时以财金[2000]158号下发了《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这些文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运作程序和财政贴息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由北京、上海等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全面启动地方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经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一家扩大到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四家银行;二是逐步简化贷款手续,尽量为学生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三是明确规定了财政贴息的原则和呆坏账处理办法,在财政贴息方面,按照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负责安排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比例为50%,其余50%的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地方财政负责的贴息比例和总额由地方财政决定,在处理呆坏账方面,同意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四是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措施,从制度上保证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发放。

  今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配合银行、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积极配合银行、教育部门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及时安排、拨付财政贴息资金从银行、教育部门调查汇总各地的执行情况看,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国大部分地区已按要求安排了财政贴息资金,态度比较积极。此外,为规范对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有些地区还制定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与使用的管理办法。截至2001年5月31日,全国共有170089名学生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总额为12.6亿元,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总额为2.7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72亿元,地方财政安排1.07亿元。但是,实际已支付的贴息金额很少,中央财政已支付贴息金额为587.2万元,地方财政为346.8万元,合计支付贴息金额为934万元。为什么困难学生实际贷到款少,从而财政贴息资金也少?为什么国家助学贷款进度慢和发展不平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我们有关部门、地方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尽快加以解决。

  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需要银行、教育和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落实贴息资金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教育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办发明电[2000]27号文精神,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额度,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绝不能因贴息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健全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完善资助高校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高校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地教育、财政等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步在高等院校中建立起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补助和学费减免多种形式的资助政策体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既是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金融手段支持教育的实践和尝试。作为一种运用金融手段来支持教育的新事物,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实施过程中必然会暴露一些问题或矛盾,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请各地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对策,定期报告国家助学贷款的进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以不断改革、完善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也希望高校重视这项工作,一是确保困难学生能贷到款,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二是确保合理贷款规模,提倡困难学生要艰苦奋斗,不要乱贷款;三是增强学校在这项工作上的主动性。

  同志们,国务院领导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十分重视,多次批示中央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各级财政部要认真领会此次会议的精神,坚定信心,克服困难,以高度的责任心,扎实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而不懈努力。谢谢大家!

  思想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努力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同志在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2001年6月22日)

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今天在这里联合召开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这是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两部一行第一次举行这样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如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这次会议很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专门作了重要批示。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廖晓淇同志将作书面讲话。今天上午,财政部张佑才副部长和中国人民银行肖钢副行长已就此项工作做了重要讲话。下午,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张福荣、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副行长郑晖、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华庆山、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罗哲夫又作了专门发言。云南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农行河南分行、中南大学等单位的代表在会上还介绍了各自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会议开得很紧凑、很有效,达到了预期要求。相信会对今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下面,我想就会议之后如何抓好落实的问题,讲几点意见,也可以看作是对这次会议的总结。

  一、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立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为了满足国家对高级人才的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子女能更多地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迎接21世纪的激烈竞争和挑战,为我国实现第三步发展战略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持,党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作出了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经过各方面两年多的共同努力,去年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共招生约470万人,其中普通高校招生约220万人,比1998年的108万人翻了一番。全国普通高校的高考录取率已由1998年的36%提高到57%.全国各类高等学校的在校生1100多万人,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11.5%.这样的发展速度,是我国正常情况下所从来没有过的,在世界高教史上也极为罕见。通过扩招,使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发生了巨大变化,有效地缓解了高等教育长期形成的“供求”矛盾与压力,大大的提高了办学效益,充分发挥了高等学校的办学潜力,推动了各项相关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化,也为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了人才方面的必要准备。尽管扩招工作还存在不少矛盾和困难,但总体上进展健康平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欢迎与好评,也得到了中央、国务院的肯定。“十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还要继续保持一个积极发展的势头。到2005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生要升至1600万左右,毛入学率将达到15%.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积极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出路,一是靠改革,二是靠以政府为主、多渠道不断增加投入。在今后一个时期高等教育领域的各项改革中,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和高校收费改革是两项重要改革。高校收费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建立一个由国家、社会、学校和个人合理分担高教培养成本的机制。这种机制,如能尽快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就会进一步调整高教投入的格局,就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过去我们没有建立这种机制的条件,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现在完全可以逐步实施这种机制了。但在我国现行的情况下,要推行这项改革,则应持积极、稳妥、审慎的态度,必须一手抓收费改革,一手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种形式的资助工作,以保证每个被录取的大学生都不能因家庭困难而失学。而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的一个最有效的办法,从长远讲,则必须利用金融的力量,运用贷款助学的手段。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由我国的国情和我们的社会制度决定的。就国情来讲,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虽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总的来看,还仅是个小康水平。绝大多数人的收入还是比较低的,真正有钱的人还是少数,且尚有几千万人还没彻底解决温饱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13亿人口中有近9亿还是农民,农民的子女中有许多人是优秀人才。这种情况就决定了我们的高校收费改革不可能走得太快,收费标准也不能定得太高,现阶段高等教育还必须主要靠国家投入支持,对高校中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则必须采取有效的资助措施。从政治角度考虑,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高等教育应当也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受教育的机会方面,在统一的标准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如果让家庭困难的学生大量失学,或者变成谁有钱谁上学,那我们的教育方针还如何贯彻?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还如何体现?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心解决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在发展高等教育和实行高校收费改革的过程中,如何解决好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一直牵动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心。中央自1994年起,每年都动用总理预备金,专项用于对中央部属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在1998年夏季洪涝灾害发生后,中央财政又特拨专款,用于补助家在灾区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与此同时,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下,自1987年以来,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一直致力于建立一种比较完善的资助困难学生的体系。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这种体系目前已初步建立起来,其主要内容包括“奖、贷、助、补、减”五个方面:

  奖,是指在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帮助、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习优秀的学生和学习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助,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及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一些助学、助研、助管岗位,帮助他们通过从事不同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报酬,贴补其在学习期间的一些开支。补,是指困难补助。每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拨出一定的专款,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助。学校也采取各种形式对他们予以资助。减,是指减收或免收学费。国家已经规定,对学习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减免学费。同时,还要求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区别情况减收或免收学费。这些年,为保证刚考入大学的新生能够顺利入学,教育部明文规定各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贷、助、补、减”等不同的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国家还规定,高校每年应从所收学费中提取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贷,是指由金融机构针对高等学校学生开展的各种助学贷款。今天我在这里讲的贷款,主要是指国家助学贷款,不包括商业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的无担保信用贷款。其主要优惠政策是由政府对学生的贷款利息补贴一半。实践证明,实施包括贷款内容在内的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上述政策,体现了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培养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高级人才和接班人。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完善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制度的新探索。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不断扩大,高校中家庭困难学生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变化了的形势面前,单靠上述的“奖、助、补、减”办法,已无法完全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金融机构的介入,不断扩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和覆盖面。基于这种迫切需要,在李岚清副总理的亲自推动、关心下,于199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这项工作,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开展试点,去年又进而在全国全面推开。尽管这项制度在落实方面,目前还存在不少矛盾与问题,但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拥护和好评。随着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化,由学生个人或家庭适当负担一部分高校培养成本,已是一种必然趋势;用于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支出,也势必成为今后每个家庭最重要的消费之一。但就我国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看,有相当多的家庭可能还难以完全靠储蓄来承受这种负担,必须借助一定的银行贷款。

  对高校学生来讲,开展助学贷款也会促使其在认识、观念、行为等方面的转变。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办,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家长支持子女上大学在经济方面的矛盾与困境,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期间的顾虑与压力,而且还将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激发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促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意识,有利于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必须从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责任感、急迫感,克服困难,狠抓落实,千方百计把工作做得更好。

  二、国家助学贷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不尽人意,远远没有达到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李岚清副总理的亲自推动下,在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指导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完成了试点并在全国全面推开。为了不断推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国务院办公厅已转发了三个文件。朱镕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等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成立了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的全国国家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完善政策,制订下发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各经办银行均启动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努力扩大这方面的业务。教育部成立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积极协助二部、行推动此项工作。与此同时,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初步建立了旨在资助省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各地教育、财政、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大量心血。同时,各新闻媒体也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个比较系统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已在全国建立起来。与此同时,社会各方面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认识,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势头越来越好,已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并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据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最新统计,截止到2001年5月底,全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共53.4万人,申请贷款金额33.4亿元,已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17万人,贷款合同金额12.6亿元,累计已发放贷款6.27亿元。各级财政共安排贴息经费2.79亿元,已支付贴息金额934万元。其中,全国地方院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含体制改革中改由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原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学生人数39.2万人,申请贷款金额21.9亿元,已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10.1万人,贷款合同金额6.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4.07亿元,地方财政安排贴息经费1.07亿元,已支付贴息经费346.8万元;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申请贷款学生14.2万人,申请贷款金额11.5亿元,已签订贷款合同人数6.8万人,贷款合同金额5.8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金额2.2亿元,中央财政安排贴息经费1.72亿元,已支付贴息金额587.2万元。今年头五个月,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比去年全年增长了51%.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取得这样的进展,是很不容易的,应当充分予以肯定。

  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看到,整个工作正如岚清同志批示的那样,仅是取得了初步成绩。工作的总体状况离预期的目标,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此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贷款进度不理想,贷款规模偏小。当前,既有贷不出、贷不到、也有不该贷的问题,但主要矛盾还是贷不出。根据上述统计材料,可以看出到今年5月底,全国高等学校中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仅占申请人数的31%;已签贷款合同金额只占申请金额的37%;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仍有近2/3申请贷款的学生尚未能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大的方面分析,到去年年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约560万人。如按10%的必要贷款面来考虑,应该有56万人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但迄今已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还不到17万人。从中央、地方财政安排的贴息经费来看,至少可以支付几十亿的贷款金额。而实际情况是,到今年5月底全国贷款总金额为12.6亿,实际累计发放的贷款额仅有6.27亿。当然,我这样讲并不意味着不加区别地贷出的越多越好,而是要提醒大家从中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的差距。

  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中央与地方比,一些地方行动慢。截止今年5月底,全国还有5个省、自治区未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有2个省、自治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启动。有一份材料反映,某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量仅为申请数的3.87%.高校与高校比,不少高校对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因此,不主动同银行配合,对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指导不力,有相当多的高校并没有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也不落实。尤其要指出的是,在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中还有55所院校至今仍未启动国家助学贷款。这是绝对不允许的。银行与银行之间,有些基层经办银行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积极。不少基层银行的经办人员,至今仍存在着种种不必要的顾虑,怕麻烦,怕风险。从而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

  三是在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还有一些矛盾与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在如何防范风险,努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何更加简便易行、规范化、科学化操作等方面尚有许多工作要做。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开办此项工作时间较短,缺乏经验。从试点开始,也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全面推开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又是去年8月下旬才印发的,下面还来不及消化和部署实施;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新事物,社会各方面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大家相互之间在工作上还需要一个磨合阶段;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广泛,一些学生、学校和经办单位,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了解不够,还存在着种种不全面乃至错误的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包括一些实施办法也不够完善。但我看最主要的,还是一个认识和态度问题。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行动不积极是主要矛盾。只要大家的认识真提高了,思想问题真解决了,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就一定会做好,就一定能向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狠抓落实,努力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今年实现决定性突破

  (一)要突出工作重点。

  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助学贷款,包括一般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当然都应该抓紧抓好。但今年的重点,是抓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因此,今年要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教育、财政、银行和学校等有关单位通力合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坚决把这件好事办实,把这件大事办好。

  (二)要在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方面狠下功夫。据了解,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委、行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并未得到全面执行。因此,今年我们工作的另一个重点,就是进一步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银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要把精力和决心放在狠抓落实方面,要真抓实干,要层层落实责任,要切实加强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要只满足于一般号召。我们已经商定,到今年年底以前,不再出台新的政策,就是一心一意抓对已出台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各高等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说到底,还是为我们高校服务。高校学生既是贷款的主体,又是最终的收益者。在制订有关政策时,我们并没有要求高校在此方面负不应负的责任,但高校在工作上必须尽应尽的义务,必须积极协助配合,把这件事情办好。在此方面,高等学校领导要做到四个主动,即: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动加强对学生的贷款指导,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主动承担高等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每个高等学校都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有关手续。例如:谁是困难学生,谁应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者的身份等,银行并不了解,学生所在的高校当然应该主动向银行介绍,或出具必要的证明。另外,学校一定要挑选有责任心、爱学生的人来负责此事。否则,工作也是做不好的。每个学校都要认真联系落实经办银行。如发现哪个高校对此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而致使工作落不实的,就要追究哪个高校领导的责任。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配套措施。

  主要工作是两项,一是今年各地都要建立、完善对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凡未启动这项工作的,要立即启动;凡未安排贴息资金的,要严格按财政部张佑才副部长的讲话要求予以落实。二是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严禁推诿扯皮。凡是没有成立相应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5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由教育、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小组下设贷款管理中心。协调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制订年度贷款指导性工作计划,协调、沟通好教育、财政、银行、高校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领导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金融、财政、教育和高校等部门之间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在此方面的工作分工,国务院领导已有明确意见。希望各地也要参照国务院的做法,明确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分工,以便各尽其责,进一步把工作做好。但不管如何分工,教育行政部门都必须更加主动、更加积极、更加努力的开展工作。

  (五)各经办银行要转变作风,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目前,各经办银行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最关心的几个政策问题,如全额核销助学贷款呆坏账,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等,均已经得到解决。可以说,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因此,各经办银行对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不应再有什么顾虑,应全力以赴全面加以推动。具体经办人员应该认识到这是以具体行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是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做好事、排忧解难。当一个大学生在他最困难的时候,我们银行的经办人员及时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了助学贷款,帮助他解决了就学的困难,这可能会影响到他的一生。为此,这个大学生也许一辈子都不会忘记我们银行的具体经办人员。希望有关银行的具体经办人员,能切实转变观念和作风,克服畏难情绪,不怕麻烦,满怀感情,主动、及时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和发放工作,努力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凡是学生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且又符合贷款条件的,因银行具体经办人员无正当理由拖而不办而造成学生失学、辍学的,要追究银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的检查、督导;各经办银行总行要对下属各基层银行,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今后,凡经办银行发现高等学校不主动配合工作、不出具合理证明的,经办银行可及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乃至教育部反映;凡高等学校发现经办银行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及时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按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的,高等学校有权向各经办银行总行乃至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今年新生入学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将联合对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加大检查力度等措施,促使各有关部门都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七)要继续加强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各省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各种新闻媒体,继续广泛深入的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各省教育厅(教委)一定要负责把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的小册子,及时、免费发到地、市、县、乡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毕业班。同时,也希望中央各大新闻宣传单位,能进一步重视对此项工作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办法、办理程序等真正能做到家喻户晓。

  各高校在印发《招生简章》时,一定要刊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措施。今年,凡在《招生简章》中没有注明上述内容的高校,必须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予以补发。同时,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金融机构还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的形式不断强化对大学生的信用观念和金融知识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自觉履行还贷责任的观点。

  (八)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解决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问题。

  在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过程中,各地、各高校和各经办银行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我们报告,并欢迎大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今年下半年,我们将对这些问题集中进行调研,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政策,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于明年下发执行。

  同志们,今年是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关键一年。秋季开学又是决定全年工作进展情况的关键。希望银行、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各高校,能以秋季开学为突破口,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全力推进。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的推动,经过今年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会把这项工作全面加以落实,实现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得更好的目标。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