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三章 检查与评定

  第四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实施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生产质量保证审核的程序和评定方法,适用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审核。

  第三条 没有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审核机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安排,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简称《检查评定表》)条款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条 有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企业,经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依据申请方对进网产品质量控制可靠程度进行抽查,对抽查企业审核机构到生产现场依据《检查评定表》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授权的生产质量保证审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六条 检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具备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其余人员可以由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检查以前,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了解受检查方的基本情况,查阅受检查方的质量手册;(二)制定检查计划;(三)确定现场检查日期。

  第八条 现场检查的实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次会议

  检查组到达现场后,与受检方第一次会议要作如下工作:

  1.向受检查方介绍检查组成员;2.确认检查范围;3.简要介绍检查评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4.检查组向受检查方做出保密承诺;5.确定受检查方陪同人员;6.落实确保检查组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关事宜。

  (二)现场检查

  检查组通过对现场情况察看,选择具体的检查点。

  (三)检查取证

  检查组按照《检查评定表》中确定的检查条款,逐条检查取证和评定,通常采用的检查取证方式是:

  1.查询文件和记录;2.审查生产环节质量保证措施;3.面对面询问生产人员、质量检验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四)评定

  由检查组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作出实事求是、公正、科学的评价,评定结果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五)交流

  在末次会议前,检查组应与受检查方陪同人员和高层领导进行一次沟通,并请受检查方确认不合格报告事实。

  (六)末次会议

  向受检查方报告检查评定结果,以及检查后有关事项说明。

  第九条 检查组根据企业的评定结果,采取如下的抽样方式;

  (一)对评定为“合格”的企业,检查组在离厂前按有关抽样的规定抽取样品,并封样。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质检机构检验或现场检验。

  (二)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检查组在离厂前根据有关抽样规定进行抽样。企业对不合格项采取纠正措施一个月后申请复核,复核合格后,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对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检查组不抽取样品,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在六个月后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检查组抽取样品。企业将样品送交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复审仍“不合格”,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第十条 检查报告是现场检查评定结果证明文件,由检查组编写并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报送生产质量保证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审批后,报送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

  检查报告的附件应有《不合格报告》、《现场生产条件复核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 检查组评定的规则是依据《检查评定表》规定条款不合格条款数目多少进行评定。

  (一)只检查《检查评定表》中带*号条款的企业,严重不合格超过2项(含2项)为不合格,超过1项(含1项)为基本合格,轻微不合格超过5项(含5项)为不合格,超过3项(含3项)结论为基本合格。

  (二)接受《检查评定表》全部条款检查的企业,严重不合格超过3项(含3项)为不合格,超过2项(含2项)为基本合格,轻微不合格超过7项(含7项)结论为不合格,超过5项(含5项)为基本合格。

  (三)其余情况均为“合格”。

  第四章 跟踪与监督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的内容,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递交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审核机构至少安排一次监督审核,监督审核依据《检查评定表》中有ISO9000证书企业的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十四条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生产企业要求换证明,审核机构依据《检查评定表》中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受检查方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向电信管理局电信设备认证处申诉。

  第十六条 受检查方对检查组行为有意见或抱怨时,可以向审核机构或电信管理局电信设备认证处投诉。

  第十七条 受检查方在接到审核机构的生产质量保证检查通知后,应按时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