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系统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全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从业人员是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军队体育以外的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训练指导和组织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体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体育项目,按国家批准开展的96个体育项目执行(见附件)。

  第四条 凡在河南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场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开展体育运动项目活动中的从业人员,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第六条 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管理,相应的教育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培训时间、目标要求按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培训教材由省体育局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七条 体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国家已颁发职业标准的工种,按其申报条件执行;未颁发职业标准的工种,原则上按以下条件执行。

  初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

  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小规模的体育活动;初步掌握本项目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训练指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项目的服务、指导、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从事本项目专业运动训练二年以上退役运动员;

  (三)在本项目所举办的省级比赛前八名、市(省辖市)级比赛前三名、县(市)级比赛第一名获得者;

  (四)体育专科学校毕业生。

  中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

  基本掌握本项目体育训练、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本项目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活动的计划和实施工作,了解掌握另外一体育项目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初级职业资格且连续从事本项目服务、指导、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本项目所举办的全国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三名、市(省辖市)级比赛第一名获得者;

  (三)从事本项目专业运动训练五年以上退役运动员;

  (四)体育院校毕业生。

  高级职业资格必须具备:

  掌握本项目训练、比赛的理论和方法,能够承担本项目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了解掌握其他两个项目的技能传授和训练指导工作;具有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中级职业资格且连续从事本项目服务、指导、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本项目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高级教练员。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条件另行规定。

  第八条 体育从业人员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应向当地体育技能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

  (三)相应级别的体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

  (四)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证明;

  (五)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同级劳动(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鉴定试题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国家试题库中没有的专业(工种),其试题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编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各鉴定站不得自行命题。

  第十条 省级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鉴定,省辖市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初级(五级)、中级技能(四级)职业资格鉴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体育行业统一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证书照片处和发证机关处分别加盖钢印及红印后方可为有效)。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从业人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的服务、指导、管理工作: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技能传授、训练指导、组织管理工作;

  (二)在开展相应项目服务的体育活动中的有偿服务,并按照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收取不同的报酬;

  (三)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体育组织中担任本项目的指导、管理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发布前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督促其参加培训,达到本职业技能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规定的体育项目服务活动。今后,用人单位招收、聘用第三条规定所列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体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96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