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第二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之前,继续履行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2-06-29施行日期:2002-06-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6-29
施行日期 2002-06-29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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