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打击、取缔“私炮”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私炮”是指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我市境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烟花炮竹。

  第三条 向茂名市公安机关举报在我市境内进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炮竹犯罪活动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按该案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累计营业额的10%奖励举报人,最高奖金为1万元。

  第四条 对举报非法生产“私炮”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举报查获“私炮”在50m2以下的作坊非法生产的,奖励500~1000元;

    (二)举报查获“私炮”在51至200 m2的作坊非法生产的,奖励1000~3000元;

    (三)举报查获“私炮”在201 m2以上的作坊非法生产的,奖励3000~10000元;

    第五条 对举报查获非法销售“私炮”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举报查获非法销售“私炮”10000元以下的,奖励50~500元;

    (二)举报查获非法销售“私炮”10001~30000元的,奖励300~1000元;

    (三)举报查获非法销售“私炮”30001~50000元的,奖励1000~3000元;

    (四)举报查获非法销售“私炮”50001元的,奖励1000~5000元;

    第六条 对两个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以上规定的金额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金由查办该案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单位领导审核,报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复核,由市安委会批准后发放。奖励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开支,原则上从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炮竹单位的罚没款中开支。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在查获案件30天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前来领取奖励金。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并确保举报人的人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