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后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撤销后,债权清收、资产处置以及按期归还中央专项借款等后续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任务的全面完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后续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号)要求,我省从1999年10月开始,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了清理整顿。全省493个农村合作基金会,通过全面清理整顿,实施了撤销工作。一是进行了清产核资。经清查,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总资产15.56亿元,其中各项贷款11.89亿元;总负债14.14亿元。二是个人存款全部兑付,共兑付个人存款10.25亿元,其中,使用中央专项借款10亿元,自筹2500万元。三是以资产清收为重点,进行撤销清算,已有44个农村合作基金会完成债权清收工作。农村合作基金会全部撤销,化解了挤兑风险,保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没有发生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问题。但是,清理整顿的后续工作还相当繁重,撤销后的关闭工作并未结束。一些地方特别是县、乡政府的领导思想松懈,以为农产存款兑付了,清理整顿工作就算完成了,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撤销后的清算工作重视不够,清算机构不落实,清收任务不明确,整个清算工作进展迟缓。目前,全省尚有10.35亿元的债权应当回收,清收效果很不理想;清收资产的处置也很不规范,部分基金会人员亟待安置;县、乡财政偿还中央专项借款的压力开始显现并逐步加重。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撤销后的后续工作任务仍很艰巨。为进一步落实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1]11号),善始善终地全面完成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任务,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后续工作任务,建立强有力的清偿机构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健全清算组织,强力清收债权,资产规范变现,进行债务清偿,安置原有人员,尽快实施关闭。后续工作继续由有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任务的县级政府负责;市级政府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所属县(市、区)使用的中央专项借款,承担统一偿还的责任。全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仍由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其日常具体工作由设在省农业厅的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

  有关县级政府要在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充实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人员,成立县级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由县级政府直接管理,并发文明确负责人。清偿办公室成立后,不再向各农村合作基金会派出清算组。清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部承接本地区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负债,负责债权清收、资产变现、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事宜,依法行使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清偿办公室接受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和负债,要办理合法交接手续。严禁清偿办公室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清偿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列入清算费用。清偿办公室要制定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偿方案,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大力度,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清收工作

  被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个人债务,使用财政部门承借的中央专项借款予以垫付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收的债权和资产变现,首先用于偿还中央专项借款,剩余资产用于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因此,债权清收的成果,直接关系中央专项借款的偿还能力和地区财政承担的债务风险。有关县级政府要把债权清收工作摆在突出的重要位置,清偿办公室要把债权清收作为后续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应收尽收。要签订清欠工作责任书,明确清偿办公室的清收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要强化清欠措施,集中组织几次清欠攻坚战。

  1.对乡、镇干部和职工的借款以及为他人担保的借款,拖延不还的,应对其停发工资、暂停工作,责令限期还清债务;对限期内不积极清还和到期未予清还的,要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促其清还。农村合作基金会负有责任的贷款发放人,必须将所放贷款追回,对未能将贷款清收的责任人,暂不予安置;已调离的贷款发放人,必须回原单位追收贷款;对贷款未能追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2.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要逐一登记、核实、确认。债务人认账认还的,要制定具体还款计划,作出按期归还的书面承诺。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债务人,由拨款的财政部门代扣代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债务人,要优先偿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不积极偿还的,要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债务人,要采取资产变卖、追究担保等措施清收;对有意逃废债的债务人,由清偿办公室予以通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追缴,对跨地区追缴的,各地要积极配合,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依法诉讼的债权,有关法院应优先受理,尽快审判,已经判决的,应加大执行力度追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和抵债物、抵押物,要经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底价,由公物拍卖行进行拍卖变现,清偿办公室以及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严防发生腐败行为。

  3.为鼓励债权清收,各地可根据债权清收的难易程度,按实际到账的清收额,确定一定比例的奖励,但单笔债权清收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具体奖励标准,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奖金列入清算费用。对贷款和欠款责任人员的清收,不得给予奖励。各有关县级政府要随时掌握债权清收工作进度和成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清欠活动,并将清欠情况每月末书面报送市政府,抄报省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清收工作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4.债权清收和资产变现的资金,必须存入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证归还中央专项借款,严禁挪作他用。清偿办公室所需经费和清收奖励资金,经县级财政部门审定后,从专户中核拨,不得从债权清收和资产变现收回资金中坐支。

  5.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和清收的抵债物、抵押物的处置,涉及有关税费问题,属地方权限内的,应宜减则减,宜免则免。

  三、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中央专项借款本息

  有关市必须按照还款承诺书的承诺,按期归还使用的中央专项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省将从有关市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扣还。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2002年开始偿还本金。使用借款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债权清收工作,以减轻偿债压力;对清收债权不足以偿债的资金缺口,要积极筹措其他弥补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对中央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立即纠正对垫付个人债务以外的占用,并将占用的专项借款一次归还省财政。省财政厅要对各地使用专项借款的各个环节加强检查和监督。全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在完成各项后续工作后,要在2002年底全部予以关闭。

  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
  二00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