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公平、公正评定参加技能检定人员之学科测试成绩,特订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第3条 办理学科测试试务之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应以人工或计算机阅卷方式集中办理阅卷。并限期完成寄发成绩。

第4条 办理单位阅卷前应于就试卷(卡)之数量及类别,预估人员及机具产能,将所需之人力调度,签报试务主任核可。

第5条 试卷(卡)于招标时,其品质、规格应以卡片阅读机判读无误,并依检定梯次别封印存证。

印制试卷(卡)时办理单位应派员会同厂商拆封并用卡片阅读机判读验收。

第6条 监场人员缴交试卷(卡)时,应依各职类之准考证编号、自小而大、由上而下排放后,由点收者封印并指派专人封箱保管。

第7条 办理单位应准备阅卷用机具、纸张及文具。召集阅卷人员应严防进出入者携带违禁用品。

第8条 办理单位应指派业务单位主管或其上级主管担任监督管理,每日上午至少二次定时或不定时巡察评阅场所。

第9条 领收待阅试卷(卡)应在业务、政风及信息管理单位会同下拆箱,经检查无误后,再由评阅者当场在复式签收单上签领。

第10条 办理单位统一制作标准答案卡输入计算机,应立即以卡片阅读机进行判读、完成测试;并妥善保管标准答案卡及答案卡。

试卷(卡)自成绩寄发之日起,应由办理单位保存三个月。

第11条 用计算机卡片阅读机阅卷时,应以高感度及低感度各判读一遍,以最有利应检人之分数定其成绩。

第12条 卡片阅读机判读后检查无误之成绩文件,操作计算机自动读入考生基本资料主文件后,再打印成绩,通知考生。

第13条 用计算机卡片阅读机阅卷时,遇有未依规定作答之试卡,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于试卡注记规定以外之文字、符号,致无法读入答案者,以零分计算。

二、未依规定用笔作答,致无法正确读入答案者,依读入答案计分。

三、擦拭不清、划记太淡、划记太大,依读入答案计分。

四、单选题有二个以上答案者,该题不给分。

第14条 用计算机卡片阅读机阅卷时,试卡遇有损坏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查证确属应检人当时自行损坏导致卡片阅读机撕裂该卡,致无法读入者,以零分计算;致无法正确读入答案者,依读入答案计分。

二、经查系在作业过程中误损或由卡片阅读机产生损坏者,应由信息管理单位会同业务单位影印该卡并据以复制,重新读入,或以人工计分直接输入计算机。其影印本应注明原因并经共同签章后送业务单位主管或试务主任核签,并并同原试卡由业务单位封印存盘。

第15条 人工阅卷分为初阅及复阅,并以复阅之评分为该科目之成绩。

前项初阅及复阅,以下列方式行之:

一、初阅:检查测试试卷,单选题将每一题号下有二个以上答案或有擦涂改情事者剔除,并依照标准答案计算答对题数,用蓝笔计分。

二、复阅:同初阅程序,并以红笔中文大写,计分于卷面。

复阅由试务主任遴选荐任以上人员担任。

第16条 测验式试题于人工阅卷时,为便于统计分数及齐一给分方式,答案正确者在答案处以红笔作「○」表示之,答错者在答案处以红笔作「×」表示之,未作答者在题号以红笔作「﹨」表示之,两个以上答案者在该题从题号到该最后答案方格上以红笔作长直线「-」表示之。为增加评阅速度,以套用标准答案模孔板评阅者,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答对较少时(即模孔中空白处较多、答对题较少):

先在模孔中正确答案处以红笔作「○」表示之;移开模孔板时若发现未作答者远少于答错者时,计算未作答数并在题号处以红笔作「﹨」表示之;反之答错者远少于未作答者时,计算答错数并在答案处以红笔作「╳」表示之。

二、答对题较多时(即模孔中空白处较少、答对题较多):

先在模孔中空白答案处以红笔作「﹨」表示之;移开模孔板时若发现未作答者远少于答错时,计算未作答数并在题号处以红笔作「﹨」表示之;反之作答远少于未作答者时,计算答错数并在答案处以红笔作「╳」表示之。

第17条 人工阅卷时,复阅如发现初阅计分错误,应予更正;如错误超过百分之五,得交还初阅人员重阅。

第18条 人工阅卷时,遇有应检人未依规定作答之试卷,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用规定答号作答或用铅笔作答者,扣该科测试试卷成绩五分。

二、作答划记位置不正确,致不能从标准答案模孔评分,或一题有二个以上答案之划记者,该题不给分。

三、涂改答案之划记或以文字作答者,该题不给分。

四、另有其它不应有之文字、符号或标记者,应视情节轻重,报请业务单位主管或试务主任核定,扣该科测试试卷成绩二十分或全部分数。

第19条 学科测试成绩采百分法计算,六十分为及格,采是非题部分,答错者倒扣计分。

第20条 用计算机卡片阅读机阅卷或人工阅卷时,应由主试主委或其指派委员自各类科已阅毕之试卡、试卷中抽取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试卷(卡)进行复核。

第21条 参与测验式试题之阅卷人员,对于评分结果,负有保密之义务。

第22条 测试后,应检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试题提出疑义时,中央主管机关应检具原题影本,送请原命题或审查委员说明之。如确有错误,该题不予扣分。

第23条 应检人于接到成绩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得向办理或委托办理之主管机关申请复查。

业务单位于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计算机卡片阅读机阅卷者,由业务单位会同信息管理单位调出试卡及标准答案卡,交信息管理单位,在两单位主管会同监督下,以高低不同感度各重阅一次。

二、用人工阅卷者,由业务单位调出试卷及标准答案模孔卡,在业务单位主管监督下,集中覆阅,复查成绩与原分不符时,由业务单位主管为召集人,会同有关单位处理之。

前项复查应依规定缴交费用,并以一次为限。

第24条 试卷采人工评阅及成绩复查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学科测试阅卷用标准答案由主办单位统一制作,以避免错误。

二、阅卷工作应依各单位初复阅程序规定确实办理,卷面宜注意保持清洁,不得注记任何记号。

三、成绩应分别纪录于试卷表面「初阅」或「复阅」成绩栏,加盖印章以示负责。

四、经初复阅评分完毕之试卷应办理下列事项:

(一)将成绩登录于报检人员名册「学科成绩」栏。

(二)登录学科测试成绩通知单寄发各应检人。

(三)将试题及标准答案各一份暨全部答案卷一并密封,自寄发成绩通知单之日起保存三个月,逾期销毁。

五、应检人接到成绩通知单十五日内,对成绩有异议者得向该检定主管机关申请复查,以一次为限。

六、处理前款申请案件,应调阅申请人原试卷确实复核后答复,惟原试卷(影印本亦同)不得寄给应检人。

试卷采计算机评阅及成绩复查应注意事项如下:

一、办理单位办理事项如下:

(一)学科测试结束后,各办理单位应即汇整各考区所送之考生报名计算机建文件资料(软盘磁盘)及考生答案卡。

(二)考生答案卡应按考场顺序及职类别区分,并依准考证号码次序排列。

(三)统一制作标准答案卡并输入计算机。

(四)会同督导单位及政风单位共同阅卷。

(五)未被计算机阅读所接受之答案卡予以个别抽出并按职类别先行密封,以备个案处理。

(六)试卷全部评阅后,指定专人办理成绩登录,并依职类别打印成绩统计报表,函报中央主管机关。

二、督导单位(人员)及政风单位(人员)办理事项如下:

(一)核对办理单位所制作之标准答案卡是否正确。

(二)会同相关单位共同阅卷。

(三)会同处理未被计算机阅读所接受之答案卡有关后续作业。

三、未能采用计算机阅卷之答案卡其处理方式:

(一)由办理单位、督导单位及政风单位会同拆封未被计算机阅读所接受之答案卡,每张卡片各影印三份,由督导单位及政风单位各留存一份,以备查对。

(二)另份答案卡影印本由办理单位依照人工阅卷方式处理,并于初阅后,送请督导单位及政风单位复阅无误后,抄录于原卡。

四、答案卡经评阅成绩后,应于背面签章,以示负责。

第25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