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济宁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定》是我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贯彻落实好《规定》,是得民心、顺民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济宁城区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此,限养区域内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立即行动起来,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二、广泛宣传发动,迅速形成贯彻实施《规定》的社会氛围。

  各限养区域内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群众,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举办宣传一条街、开辟宣传栏、书写黑板报、张贴宣传标语、制作过街横幅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限制养犬的重要意义,多渠道宣传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规定》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市公安局负责整个限养区域内的养犬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市中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养犬的审核、登记、注册、批准、核发《准养证》、犬牌和对违章养犬者的处理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市畜牧局负责协调市中区畜牧部门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狂犬病诊治和疫情的监测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限养区内的宠物市场的清理取缔工作,市及市中区城管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违章犬的没收和野犬、狂犬的捕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养犬管理包保责任制,逐级签定限养责任书,把任务分解到单位、个人。公安部门实行市公安局领导包分局,分局领导包派出所,派出所包户籍段,户籍段民警包治保会,治保人员包楼院住户制度。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城区养犬管理不留死角。

  四、扎扎实实开展集中治理活动。从现在起到2002年8月20日,利用2个多月的时间,在城区开展一次贯彻《规定》集中治理活动,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前)。市公安局、市中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市中区、高新区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和各街道办事处、村(居)联合对限养区内的各类犬只进行详细调查,登记造册,掌握底数。

  (二)宣传教育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市中区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宣传发动。

  (三)登记发证阶段(7月1日至31日)。养犬个人和单位,到户口所在地(或常驻地)派出所登记。公安、畜牧、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对限养区内的准养犬只逐一进行免疫、登记、发证、挂牌。

  (四)处理违章养犬阶段(自8月1日起)。由市中区、高新区公安分局分别牵头,市及市中区城管部门配合,组织处理违章养犬专门队伍,对未办证的犬只依照规定进行查处。

  (五)检查验收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8月10日至15日市中区、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自查,8月16日至20日市公安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对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健全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养犬管理工作即转入正常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养犬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安管理任务来抓,加大管理措施,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管理。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抓紧抓好,一刻也不要放松。工作中要把突击清理与正常管理结合起来,不间断地开展违章养犬的查处工作,严防违章养犬回潮,促进养犬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轨道。市公安局和市中区、高新区公安分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