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严格执法程序,提高税收质量。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现实意义,把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始终作为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切实提高征管效率,提高税收质量,公平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为实现上述目的,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吃透文件精神,利用多种有效的形式,将《意见》层层贯彻到基层,使所有税务机关和国税干部自觉地按照《意见》的规定办事,把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统一到《意见》上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贯彻《意见》。《意见》架构了全省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框架,是指导、规范和加强全省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对《意见》中明确具体规定的内容,如征管模式、纳税人分类管理、征管查职责、权限等要认真遵照执行,决不许明改暗不改。对《意见》中的征管查岗位和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征管查和职能部门的传递内容、传递手续、传递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征管电算化等较为原则的内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意见》规定的目标、原则和方向为指导,制定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符合征管工作实际,便于运行和操作的具体工作规范,切实将《意见》落到实处。

  三、搞好业务衔接,加强信息反馈。《意见》实施后,涉及一些机构和人员的调整,征管查职责的划分与理顺,征管模式的重新确定与转换,监督机制的确立与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切实衔接好新旧征管体制转轨时期的各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征管改革任务。关于税务执法文书,在总局新的文书及操作规程未下发之前,各地仍继续延用现有文书,但要控制印制数量,以防造成浪费。各地在贯彻落实《意见》时,要加强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系,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做法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巩固和发展我省征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更好地解决征管改革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征管查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征管体系的整体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就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思路征收、管理、稽查是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三个密不可分的重要基本环节。征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础,稽查是手段。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税收控管体系。逐步建立征管查岗位设置科学,职责分工合理,人员优化组合,关系协调顺畅,监督制约严密,传递运行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是规范和加强基层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的目标和任务。

  “搞好征收,加强管理,强化稽查”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是根据征管工作的本身特点和我省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是对总局提出的征管模式的具体化。

  贯彻“搞好征收,加强管理,强化稽查”的工作思路和指导原则,要立足当前,着眼发展,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围绕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这一根本任务,根据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税源分布情况,充分考虑征纳双方的素质和征管手段,实事求是地设置机构,划分岗位,配备力量,选择和确定不同的征管形式。在市辖区征管机构实行征管查三分离,建立征收、管理、稽查机构间分离制约的征管模式,负责对核实征收的企业的征收管理。征收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等涉税事宜,企业税务所的职能则调整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审核检查;对市辖区个体、集贸市场税务所,县(市)城区及农村税务所可以在内部分设征收、管理、稽查岗位,推行征收、管理、稽查岗位间分离制约的征管模式,或征收分离、管理稽查合一,或征收管理合一、稽查分离的征管模式,或征管查合一、分阶段工作的征管模式。

  二、搞好征收,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税款征收是集中体现税收征管成果的环节。搞好征收,就是要通过办税窗口,搞好政策宣传,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改进征收手段,提高办税效率,便捷及时地将纳税人报缴的税款征解入库,并将各种纳税信息向管理、稽查及有关部门及时传递。

  (一)征收机构(岗位)的主要职责实行征、管、查机构间三分离的征收机构以及税务所内设的征收岗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审核纳税申报和税款、罚款、滞纳金征收上解工作。

  2.负责发票的发售及代开(包括征收税款)工作。

  3.负责税收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工作。

  4.负责征收台帐、征收资料、有关报表的管理工作以及征管信息的收集与反馈,并按要求归档。

  5.负责税收政策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工作。

  6.负责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及涉税申请等涉税文书,并按规定程序和职责向管理、稽查部门传递。

  7.县(市)区国税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的其它涉税事宜。

  (二)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实行集中征收这是搞好征收的基本前提。省辖市区国税局要创造条 件建立一个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实行核实征收的纳税人均应进厅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最大限度地实行集中征收。办税服务厅既是集中办税的场所,也是独立的征收机构,规格为正股级,设主任一名,副主任按税务所领导指数的配置要求配备。办税服务厅要固定专门人员集中受理各企业税务所所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及有关涉税事宜。县(市)城区也要集中设立一个办税服务厅,使尽可能多的纳税人,特别是企业进厅申报纳税。

  办税服务厅作为独立的机构,要在批准的“三定”方案股所级机构中调整,不得突破核定的股所级机构总数。个体税务所、集贸市场税务所、农村税务所可以以所建办税服务厅(室),受理所辖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事宜。有条 件的,可以利用银行营业网点就近划卡缴税。

  (三)完善征收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征管电子化、计算机网络化要将办税服务厅建成联系上下,贯通征管查各环节、各有关部门的税款征收中心,信息汇集、传输、处理中心,办税服务中心。要在办税服务厅推行文明服务,限时服务,热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窗口形象。力争使纳税人办理不需要审批的涉税事宜一次完成,纳税人资料齐全需审批的事项,最多一送一取两次完成。区局办税服务厅的窗口间要实现微机联网,申报征收窗口,一般不再划分税务所和企业类别;实现申报缴税“一号通”,即纳税人凭纳税识别号在任何申报纳税窗口都可以申报纳税,提高效率,方便纳税。

  三、加强管理,提高对税源的监控水平对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对税源的有效监控,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加强管理,就是坚持有力、有效的原则,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经营方式和核算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审核检查,对其公开的、隐蔽的,有形的、无形的应税业务进行多层次、多侧面、全方位的监控,准确掌握税源变化和纳税情况,以及发票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在抓好全面管理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三类重点企业”的税收管理。“三类重点企业”为:

  第一类是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类是纳税申报异常(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50%的、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

  第三类是各地确定的本地税源大户。(上述企业以下简称“三类重点企业”)。

  对这“三类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管理,向稽查提供稽查建议;税务稽查根据稽查建议进行重点稽查。

  要注重收集、规范、存储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和各类涉税信息,逐步实现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提高税源监控管理的科技含量。

  (一)管理机构(岗位)的职责对纳税人的管理及税源的监控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所完成。其管理职责是:

  1.负责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初审、调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

  2.负责对纳税人申报方式、期限,缴税方式、期限等事项的核定与管理。

  3.负责对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及附带资料的审查核实,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

  4.负责对自印、购领发票申请的核查,核定购票方式和种类、数量。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的日常检查、审核,负责对已宣布作废发票的收缴以及到期发票存根的收缴或销毁工作。认真落实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的分类管理制度。

  5.负责对逾期未申报、末缴税的催报催缴;

  6.负责对已完税纳税申报的审核检查;

  7.负责管理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纳税申请及审核、上报,负责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期满的催报催缴工作。

  8.负责对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以及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建帐建制、核实征收和定额核定的调查管理工作;

  9.负责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管理、审核检查,向稽查局提供“三类重点企业”的稽查建议,配合上级机关业务部门和稽查等部门开展专项、专案检查。

  10.负责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往来、负债等纳税能力方面的信息收集、反馈和处理。

  11.负责管税、协税、护税组织的建立与管理;

  12.负责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审核与呈报工作。负责对外地来本地经营业户的查验登记与管理。

  13.负责审理减免税、退税情况的调查核实。

  14.负责职权范围内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违章 的查处及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

  15.负责注销业户的税款核算清缴、收缴有关票证工作。

  16.负责征管资料的管理及有关报表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归档。

  17.其他应由税务所和管理岗位负责的工作。

  (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税源监控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规模、注册类型、行业性质、收入级次、核算水平、组织形式的不同,在申报管理、缴税形式、征管方式上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

  1.对中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等重点税源,实行派驻厂组(员)管理制度。对一些需要特殊管理的其他企业,也可派驻厂员(组)(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掌握)。驻厂员(组)主要负责掌握派驻企业生产能力、成本核算、资金周转、利润水平等。

  对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体,还要了解其资产组合、联合方式、利润分配等情况,预测税收变化趋势和企业发展前景。要逐步利用计算机建立重点税源信息库或建立重点税源台帐。要逐户分析重点税源企业影响税收增减变动的因素,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企业的税负情况和本企业上年同期、上月份的税收收入和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据以编制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说明材料,为调度税收收入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要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稽查建议。要加强对驻厂员(组)、专管员的管理,严格条 件和职责,并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一般一年要交换调整一次。

  2.对中小纳税企业,实行分区域、分行业专人管理。除了加强日常管理和审核检查外,还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重点解剖,以及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找出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税源变化的一般规律,科学测定其平均税负水平。征期过后,要将每户企业的申报纳税及缓、欠税等情况与测定的同类业户的税负水平进行分析对比,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以有效监控中小纳税企业的税源变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

  3.对个体业户和零散税收的监控管理。一要搞好户籍管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强同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合作,做好登记户数核对工作;对税源情况进行日常的清理检查,对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防止和减少漏征漏管户。二要按经营区域的不同,实行分街道、分地段、分乡镇管理,对集贸市场和零散税收实行划段、分片、分摊位定人定责管理,适时进行清理检查。

  要依靠乡镇、街道、行政村政权组织,建立协税、护税组织网络,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监督。三要搞好定额管理。要选取典型户,采用“保本推算法”或符合当地实际的办法,分析测算不同区域、行业、类型个体户的最低生产经营额,据此确定其平均税负水平,以有效地监控个体业户定额的核定及调整等情况。工作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县(市)区国税局备案。定额的统一核定与调整应报县区国税局审批执行,一经批准,税务所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四是搞好个体建帐建制。对于建帐的个体户,要按月将其申报情况与同地域、同行业、同类型纳税户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税负变化情况较大的,要通过实地核查,找出原因,督促建帐户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和如实申报纳税。对于使用发票的业户,应依据开票金额加票外定额方法计征税款。

  4.对纳税申报异常户的监控管理。省、市、县要分行业测定平均税负指数,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指数与同行业平均税负指数的比对,对税负指数明显偏低,特别是零申报和负申报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行情况、商品供销情况分析原因。同时应采取纳税资料的对比,开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税凭证查验稽核实地核查等方法,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对纳税申报异常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分析其成因,从中查找涉税违法违章 线索,为实施有效的税务稽查提出稽查建议,切实做到将所有纳税异常的情况置于国税机关的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纳税质量。

  5.对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管理方法加大以票管税的力度。对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划分为A、B、C三类,A类为发票管理使用情况及纳税信誉较好的纳税人,对A类纳税人每年检查一次发票使用情况;B类为发票管理使用情况及纳税信誉一般的纳税人,对B类纳税人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票使用情况;C类为发票管理使用情况较差的纳税人,对C类纳税人要按月逐本进行检查,并严格限量供应。对屡查屡犯和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要从严从重处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发票分类管理实行年审制,年末对A、B、C三类纳税人进行审核,根据发票管理实际情况调整其管理类别。

  四、强化稽查,促进治税环境的优化和征管质量的提高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管工作的手段和保障,既可通过查处涉税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起到维护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的作用,同时通过稽查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便及时完善和改进工作,使征管措施更加严密。税务稽查只能强化,不能削弱。

  (一)稽查机构的职责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县(市)区局稽查局在本级国税局和上级稽查局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管理全县(市)区税务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完成上级下达的稽查任务;

  2.负责稽查选案工作,受理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查处及奖励工作,对有关部门转办、上级批办、领导交办的税务违法案件的承办、转办和上报工作;负责税务所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和本级税务机关部署的专项稽查工作,税务违法案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工作。根据管理的提供的稽查建议,对三类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4.负责稽查案卷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对涉税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等工作。

  5.负责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负责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和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工作。

  6.负责将稽查中发现管理、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税务所反馈情况。

  7.负责对税务所的稽查业务进行指导。

  8.负责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进一步充实基层稽查力量,搞好日常、基层稽查,突出稽查重点要切实加强基层稽查力量,确保“三类重点企业”的全面稽查和开展专项、专案稽查的需要。要合理部署稽查力量,保证适时对“三类重点企业”全面稽查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稽查力度,要通过县(市)区局稽查局和税务所稽查岗位的工作,及时纠正税务违章 违法行为,增强稽查工作的主动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稽查的办案质量要通过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发扬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扎实的办案作风,提高查案的准确率,要对案件的查处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罚得当,程序合法。对已查实并作出结论的案件,同一税务机关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属于抽查、复查的除外)。

  (四)要突出稽查重点,加大稽查力度,赋予稽查部门一定的稽查查补任务稽查查补任务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也可由县(市)区局下达。稽查局在完成专项、专案稽查的基础上,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要把主要时间、主要力量、主要精力放到“三类重点企业”上,要通过对“三类重点企业”的全面检查,把纳税问题查深、查透、查实,彻底堵住“三类重点企业”存在的税收漏洞,切实提高稽查质量。要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对“三类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税收违法违章 案件的严肃处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对涉税违法犯罪的威慑作用,进一步促进税收环境的优化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进而提高税收质量。

  五、合理划分责权,理顺工作关系税务所和稽查局均是作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二者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相互联系又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划分责权,理顺工作关系,促进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合法化,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重点税源的管理与检查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在加强全面管理的同时,要突出强化“三类重点企业”的税收管理。稽查局在完成专项、专案稽查的同时,要重点强化三类重点企业的稽查。税务所对“三类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并根据“三类重点企业”税负、纳税、资金往来、进销商品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无论是否存在问题,每半年向稽查局提供情况报告及稽查建议。对于性质、情节及后果较为严重的问题,要及时提供稽查建议。稽查建议要有事实依据、符合实际的分析和需查问题的定性意见等。稽查局根据税务所的稽查建议,对“三类重点企业”开展稽查。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性质、后果较为严重的问题外,稽查局的稽查频率一般掌握在一年一至两次。本地税源由县级国税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源分布情况及税源结构情况选定。对其他纳税人,税务所和稽查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权限开展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手续税务所和稽查局处理纳税人违犯税法行为时,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规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有关程序和规定行使职权,使用统一的税务执法文书,对于超过职权的案件,必须按程序上报县(市)区局审批后执行。税务所和稽查局应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负责纳税检查、案件的初步定性和案件处理建议及处理决定的实施。对个体工商业户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各自的名义(税务文书加盖税务所公章 、所长印章 或加盖稽查局公章 、局长印章 )实施处罚外,其他一律要以县(市)区局名义(税务文书加盖县(市)区局公章 、局长印章 )实施处罚。

  (三)合理划定税务所与稽查局的检查权税务所负责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审核检查,稽查局负责对纳税人的涉税案件稽查工作。在法律和规章 规定的规范内,在严格遵循执法程序的前提下,本着分清职权,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划分职权。基本职权的划分如下:1.税务所对纳税人日常审核检查应在征期过后三个月内完成。负责查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帐簿凭证管理、外出和外来经营管理中的违章 行为,以及应缴未缴税款的追缴和“三类重点企业”以外的事实清楚的案件。

  2.税务所在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的以下案件不论金额大小,情节轻重,均须向稽查局移交,由稽查局负责查处:

  (1)抗税案件。

  (2)“三类重点企业”偷税案件。

  (3)经初查偷税案件情节较为复杂,需要内查外调,税务所一时难以查清的案件。

  (4)逃避追缴欠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5)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转借、非法印制、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 、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6)骗取减免税案件。

  (7)需要阻止纳税人出境的。

  (8)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

  (四)建立税务违法案件分级处理、集体审查定案制度。

  1.县(市)区局成立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副局长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在案件上报的5日内,负责组织对案件的审查,对需要补证、听证的及时下达补证、听证通知书。组织有关听证工作,对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定性处理的案件制作处理决定书,经县(市)区局局长批准后,交税务所和稽查局执行。

  2.稽查局和税务所要建立集体审查定案制度。稽查局集体审查定案由稽查局长、副局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人。税务所集体审查定案由税务所长、副所长及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对个体工商业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经集体讨论后,由稽查局长或税务所长签批后以稽查局或税务所的名义实施处罚。为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稽查局对5000元以下的偷税案件、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其他税务违法案件;税务所对2000元以下的偷税案件、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其他税务违法案件,分别由稽查局、税务所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市)区局局长签批并以国税局的名义实施处罚。

  3.超过上述权限的案件以及税务所移交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经查证落实后,一律上报县(市)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4.县(市)区局及所属稽查局、税务所集体讨论案件时,必须制作税务案件讨论会笔录。

  (五)制定羁束裁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偷税以外的税务违章 处罚额度,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违章 的不同性质、情节,制定出可操作的羁束裁量,规范执法行为,公平税务行政处罚。

  六、搞好业务衔接与信息传递,建立严密的运行机制基层征管机构和部门,要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本着减少传递手续、简化衔接程序、密切工作关系、提高征管效率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基层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断档、脱节、推诿等现象,使征管各部门、各环节形成一个协调运转的有机整体。基层征管机构已形成局域网的,其业务衔接主要通过信息共享来实现。对暂不能在网上传递的信息,要确定合理的业务衔接程序和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确保征管工作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所有传递事项应以单项传递为原则,特殊事项,一般应以该事项责任单位向其他应告知部门传递。需要几个部门连续完成的事项,必须进行传递,防止工作脱节。所传递的事项一般只传递该事项的情况,不传递具体文书,特殊情况,要对主要文书进行传递。

  (一)征收向管理、稽查传送的资料

  1.征期后次日内传递征收期内收入进度情况;

  2.传递本期申报纳税情况,包括本期申报并足额纳税户数、本期未申报纳税户数、名单,本期批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户数、税额及名单;

  3.传递开业、停业、歇业、复业、注消情况,包括户数及名单;

  4.税务所下达的税务案件处理决定文书限期期满的次日,传递涉税案件当事人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征收入库情况;

  5.传递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验旧供新情况,有问题的纳税户名称、发票名称、号码及初审问题性质;

  6.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纳税期满的次日,传递上述纳税人补办申报、补缴税款情况,包括名单及税额;

  7.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未按期限执行税务所处理决定的案件当事人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次日,传递纳税人、案件当事人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情况,和征收部门加收滞纳金情况。包括纳税人、当事人名单及收取税款、罚款、滞纳金金额;

  8.其他需要向管理、稽查传递的情况。

  (二)管理向征收、稽查传递的资料

  1.传递新开业业户税务登记情况,包括纳税识别号、名称、地址及开业时间;并传递对纳税人核定的申报方式、期限,缴税方式、期限等情况;

  2.传递注销业户基本情况及清缴税款、核销有关票证情况;

  3.个体定额征收户的税额核定和调整后3日内传递个体户纳税定额核定和调整名单及税额;

  4.税务处理决定文书生效后2日内进行传递;

  5.批准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的次日,传递延期申报业户名单及核准的应纳税额及延期纳税业户的名单及延期税款、延期期限情况;

  6.延期申报到期、延期纳税到期后3日内传递催缴税款、补办申报的纳税人名单及税额和限期;

  7.管税、护税、协税组织建立后5日内传递管(护、协)税组织的建立、职责、权限、税收票证发放等情况;

  8.月末3日内传递重点税源的经营收入、资金运行等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每半年向稽查传递对“三类重点企业”的稽查建议。

  9.通过对发票领、用、存及代开发票审核检查,传递发票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10.月末5日内向稽查局传递日常审核检查中查补税款、罚款等情况及相关手续;

  11.及时传递会计核算所需的资料,确保核算数据的及时准确。

  12.其他需要传递的情况。

  (三)稽查向征收、管理传递的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或税务稽查结论下达执行后2日内传递税务处理决定文书;

  2.税收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2日内传递税收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文书;

  3.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的2日内,传递涉税案件的移交情况;

  4.每月月初5日内,汇总传递稽查中发现税收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解决建议和纠正意见;

  5.传递纳税人在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6.传递稽查专户入库税款及所属级次情况;

  7.其他需要传递的资料。

  (四)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与征收、管理、稽查问的相互传递

  1.稽查;管理于每月初5日内向县(市)区局税政征管股传递在权限内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及相应文书;需县(市)区局做出行政处罚的税务处理决定文书;

  2.管理按时向县(市)区局税政征管股传递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审批手续;

  3.计会股于月份税收会计结帐前向征收、管理传递入库和提退税清单;

  4.税政征管股在对税务违法案件复查或抽查时,应及时将复查结果或抽查情况传递给管理或稽查;

  5.管理向稽查移交涉税案件的,同时向县(市)区局税政征管股备案;

  6.稽查局对涉税案件立案后,同时向县(市)区局税政征管股备案;

  7.征收、管理部门及时向县(市)区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传递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发售、审核检查情况;

  8.管理、稽查及时向县(市)区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情况;

  9.征收、管理应按月向县(市)区局计会股传递重点税源、欠税情况;

  10.管理向稽查传递的稽查建议及稽查向管理反馈的稽查结果,同时向县(市)区局的税政征管股、监察股备案。

  11.其他需要相互传递的资料。

  (五)征管资料管理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稽查局、县(市)区局主管部门要按月对各项传出、传来手续分类装订成册,以备查核。

  七、加强计算机的应用与管理,提高征管电算化程度各地要按总局和省局有关税收电算化工作规定和总体部署,重视网络建设,真正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征管工作全过程,提高征管效率,提高税收管理和监控水平。要着重抓好两方面工作。

  (一)软件的应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政策法规和定额管理、计会统管理、重点税源管理、稽查管理上使用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逐步实现税收管理电子化。

  1.在税务登记环节,要用计算机对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逐步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联网核对税务登记情况,清理漏征漏管户。

  2.在发票管理环节,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对税企双方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等情况进行监控管理。逐步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计算机进行交叉稽核。

  3.在政策法规执行和核定定额环节,要利用计算机对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业务进行管理。查询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业务知识,向纳税人发布税务公告、税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等。

  4.在申报征收环节,要利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延期缴纳、清理欠税等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定期产生征管资料,全面反映申报、延期缴税、已征、提退和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逐步实现根据输入的重点税源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指标,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

  5.在计会统环节,要利用计算机管理税收计划,为领导和有关环节分析及输出税收收入进度情况。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资料,对税款的应征、欠缴、待解、减免、上解、入库和提退各环节进行会计核算。对税收收入按税种、行业、经济类型统计分析,定期编制统计报表。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部门对帐、编制打印记帐凭证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计算机对税收票证进行管理,编制票证使用报表。

  6.在税务稽查环节,应利用计算机共享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资料,采用常用指标进行选案。录入有关举报、上级指令、部门转办的选案分析资料,产生稽查对象清册。对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工作进行监控。

  (二)网络建设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硬件建设,以充分发挥局域网和全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的效能和优势,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1.区国税局、县(市)城区要尽快建立计算机局域网,实现与上级部门联网。

  2.农村税务所的计算机,应与县(市)区局联网,条 件不具备的可暂时单机运行。可用软盘报送数据。

  3.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征管机构的网络适应建设,逐步实现与工商、地税、技术监督、金融企业等联网运行,以满足税收征收管理需要。

  八、建立目标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税收质量建立执法责任制,成立考核组织,加强监督考核。围绕征收、管理、稽查和法制的职责,加强对税收任务、征管质量、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一)加大税收任务考核力度税收任务完成率。税收任务完成率=年终实际入库税款/全年税收任务数×10 0%税收任务完成率是对税务机关的综合考核指标。对基层征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责任进行考核。为建立全员共担任务机制,确保完成税收任务,对税收任务在相关机构和人员间实行“捆绑式”考核,共同承担责任。稽查局负责县(市)区局总任务和查补任务,各税务所分别负责各自税收任务,办税服务厅连带负责进厅纳税企业的税收任务,完不成总任务时,稽查局与没有完成各自税收任务的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共同承担责任。税务所向稽查局提供稽查建议和税务所移交给稽查局查处的案件所查补税款及罚款,同时作为税务所和稽查局的收入任务进行考核。稽查局除对总任务负责外另有稽查收入任务的考核指标。稽查收入任务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国税局下达。稽查收入任务指标的完成与否依据稽查专户入库数,与稽查岗位查补入库数合计总额确定,稽查岗位的查补入库税额,应有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和完税凭证,以便实施考核。

  (二)加大征管质量考核力度

  1.税务登记率。税务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00%

  2.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当期应申报户数×100%。

  3.征期入库率。征期入库率=征期内实际入库税款/征期内应入库税款×10 0%。

  4.当期入库率。当期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的税款十应补缴入库的欠税十查补应入库的税款)×100%

  5.滞纳金加收率。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纳税款已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逾期未缴纳税款应缴纳税款的户数×100%

  6.欠税增减率。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期初欠税)/期初欠税×100%。

  7.申报准确率。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十查补的税额)×100%

  8.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十举报案件十转办案件)×100%

  9.结案率。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

  10.处罚率。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

  11.复议变更率。复议变更率=经复议变更或撤消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100%。

  12.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率。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入库=当期按期入库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金额/当期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总金额×100%。

  (三)加强履行职责的考核建立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职责落实。在明确各征管机构、岗位及人员工作目标、职责后,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熟悉和掌握并传递有关情况。通过内部的制约监督、上级的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促使职责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对“三类重点企业”没有按规定提出稽查建议,或所提稽查建议与稽查结果不符、不实的;对“三类重点企业”全面稽查后,经复查仍然存在问题的;对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传递有关资料的,依据问题性质、情节、后果的轻重程度和涉税金额的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扣发奖金、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和撤职。税收任务按季度、半年和年末进行考核,征管质量、履行职责的考核原则上采取报送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日常管理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下考一级,重点是市局对县区局、县区局对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稽查局的考核。省局不定期的对县区国税局有关征管查质量单项或综合指标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考核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按次扣奖金和计分考核法,以加大考核的力度,确保增强干部的责任心。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