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就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把中国的声音传向世界各地。通过实施“走出去工程”,五年内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外的落地和发行放映要有较大的进展和突破,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北美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听众、观众了解一个真实的中国,了解我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和观点;十年内我广播影视在国外能够具有同西方大媒体竞争能力,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电视频道实现多语种、地域化播出,力争做到凡是有西方大媒体声音形象的地方就有我们的声音形象,使我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明显改善国际广播影视领域“西强我弱”的状况。

  二、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形成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广播、电视、电影等全方位在国(境)外落地、交流的格局。

  重点抓好中央三台对外节目,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国(境)外的落地入户。电视要以整频道进入国(境)外有线网、重点酒店、宽频网络和直播卫星系统,广播要进入国(境)外电台中波、调频、直播卫星系统和有线网络,并在境外建立镜像站点,提高海外受众访问我广播网站的速度。

  优先做好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埃及、巴西、泰国、印度等十个重点国家的落地工作,2002年努力实现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整频道落地,并逐步展开。对欧洲、北美、周边其它国家和地区,以及东南亚、澳新、拉美和非洲部分地区,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我广播影视节目的落地工作。对有些国家和地区应以广播节目有效落地为主。

  三、广开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走出去”。积极采用卫星、有线、无线、互联网、租机、互转、租频道、租时段、建台、办台等各种形式和手段,推进我广播影视节目在海外有效落地。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资信可靠、实力雄厚、对我友好的国外知名媒体集团、网络运营商、酒店管理公司同其合作,互惠互利,促使我广播影视节目进入其有线网、酒店或合办频道(率)、栏目、节目。地方台可以把节目合作制作和节目交换作为与国(境)外媒体公司合作的主要方式。

  积极开展广播影视对外合作交流。大力推进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和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单位和城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交流机制。在国(境)外举办中国影视展(节),参加国际广播影视节(展),加强影视剧及广播电视节目的海外推销,举办大型涉外广播影视交流和文艺演出活动。加强与对象国家媒体的交流与合作,进行节目交换、互派或单方面派摄制组、采访组赴对方国家制作节目、合拍协拍影视剧等。有计划地邀请有名望、有影响的国际广播影视媒体负责人或著名记者、主持人、编辑、制片人访华,加强了解,促进合作,扩大对中国的宣传。

  四、整合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海外机构,组建广播影视海外营销队伍和机构,力争两年内组建起有一定实力、规模和集落地、营销为一体的海外营销队伍。借助各方面力量,开辟新的多渠道营销方式,整体推进我广播电视频道(率)落地和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外销。

  海外营销机构要合理布局,营销队伍要精心选配,主要管理人员由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先派,营销人员可根据需要,从当地聘用。经批准,海外营销机构在融资方面可以使用外资。

  五、增加我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境)外落地的投入。可免费向国(境)外有影响的媒体提供我广播影视节目,也可购买重点国家有影响的有线频道播出中央电视台第四、九套节目。

  六、根据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合理安排电视对外频道的上星和广播发射台在全球的布局。认真执行大功率中波和短波对外广播的政策,中波覆盖周边国家和地区,短波覆盖5000公里以内的地区,5000公里以外地区的覆盖主要采用租机互转等方式。适应广播电视数字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技术和设备投入,加快旧设备的技术更新和改造,科学进行频率调度,增大发射功率,延长转播时间,加强直播覆盖。

  七、进一步提高对外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要正确把握节目导向,对外广播电视节目要健康向上,反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和优秀文化。要切实加强节目的针对性、可视(听)性和亲和力,提高和增强节目落地后的收视(听)率和实际效果。根据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不同需要,精心选择节目内容和包装形式,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安排好不同的播出时间、频道(率)、时段和内容。利用多种方式推进节目的地域化进程,扶持使用重点地区和对象国(地区)语言的广播电视节目到国(境)外落地。

  八、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国际舆情信息的调研和预测。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需求和欣赏习惯,熟悉对象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语言特点、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宗教信仰以及该国政府对华政策和该国人民对中国的了解程度和心态。加强与听众观众的联系,建立受众研究的专门队伍,重视扶持和发挥听众观众俱乐部的作用。建立我对外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境)外落地效果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海外落地的实际效果和节目销售情况。

  九、加强“走出去工程”的宏观管理。严格外宣外事纪律,认真执行报批程序。凡涉及到国(境)外落地、交换(引进)节目、办展等重要事项均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与国(境)外媒体的重要谈判工作,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或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组织进行。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建台、办台,须经省(区、市)党委宣传部、外宣办和广电局同意,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广播影视节目要坚持进出协调,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应承诺以适当方式协助我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十、切实加强对全国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的领导。国家广电总局成立广播影视“走出去工程”领导小组。北京、上海、广东等重点省(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广播影视外宣力量和机构,促进对外广播、电影、电视、因特网宣传统一对外发展,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