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辽宁省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试行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适用范围,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以下简称“三个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这个特殊群体所采取的特殊政策,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保证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

  建立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正常运行。凡已建立“三个机制”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做好完善和提高的工作。尚未建立“三个机制”的地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并付诸实施。同时有计划地逐步解决尚存在的离休干部“两费”拖欠问题。今后,对因“三个机制”迟迟不能建立,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方案(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2002年6月5日)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奠基人和创造者。在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们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和贡献,没有他们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艰苦奋斗,就没有我们今天取得的巨大成就。照顾好他们的晚年生活,特别是在医疗上为他们提供保障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为更好地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离休干部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中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保证需要、方便就医、杜绝浪费、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保证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和医药费及时、合理支出,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发生拖欠。

  二、适应范围

  省直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转制为企业并在转制前离休的原机关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非驻沈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三、医疗管理

  在“保证需要、方便就医、杜绝浪费、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一)定点医院

  综合医院:医大一院、医大二院、省金秋医院、省人民医院(不承担干诊)、辽宁中医附属一院、辽宁中医附属二院。

  专科医院:医大口腔医院、省肿瘤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

  (二)定点管理

  离休干部持省委保健办公室发放的干诊证(优诊证)以及医疗手册到定点医院就诊。

  1.门诊就医管理。离休干部可在上述所有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此外,还可在离休干部居住地附近由所在单位指定一所医院门诊就医。

  2.住院就医管理。离休干部住院实行定点就医管理。离休干部可在上述综合医院自主选择一所医院作为自己住院医疗定点医院。为保证其健康档案的建立以及有关疾病的系统治疗和观察,定点医院确定之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3.离休干部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时,由定点医院确定转诊医院。患有相应的专科疾病,由定点医院负责转诊,可以转往省肿瘤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省精神病医院和市级以上结核病医院或肛肠病医院。

  4.急诊急救病人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制,需住院的要在住院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定点医院,办理审批手续。

  5.对恶性肿瘤、心脏介入治疗、脏器移植等大病患者,定点医院要提出具体的治疗意见,报省委保健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定点医院管理

  1.定点医院要加强对离休干部诊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定点医疗的有关规定接待就诊对象,保证优质完成任务。

  2.定点医院要坚持医疗原则,规范医疗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3.有条件的定点医院要建立离休干部接诊室或提供接诊、导诊服务,方便离休干部就医。

  4.定点医院要建立和完善会诊、转诊、保密和报告制度,及时提供良好治疗。

  5.定点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

  (四)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是老干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的主体。

  2.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保证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及时报销,保证不拖欠医院的医疗费。

  4.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证办理、医疗费情况报表以及协助解决医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省委保健办公室的职责

  1.省委保健办公室是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2.负责监督检查承担省直机关保健任务的定点医院的管理工作,保证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3.负责监督检查省直各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保证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发生拖欠。

  4.做好医疗过程中单位、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协调工作。

  四、开支范围

  医疗费支出在《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范围内,按规定实报实销。

  五、经费保障

  (一)经费筹集

  本方案适用范围内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省财政根据上年度省直机关离休干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并考虑增减因素,统一筹集拨付。

  (二)经费使用

  医疗费用按季度按定额定期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

  在定额标准内,提出20%的比例,作为用于大病、特病的统筹基金,由省委保健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大病、特病的医疗费用报省委保健办公室、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三)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出现缺口,由省财政注入

  各部门、各单位、各医院要把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真正把他们的医疗待遇落到实处。

  本方案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如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卫生厅、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2002年6月5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全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落实财政支持机制等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资金,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对建立财政支持机制所需资金进行认真测算,并把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要帮助解决,特别是市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市级财力占地方财力比重低于40%的困难地区的困难县(市),在足额安排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的前提下,经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核实后,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两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加大非税收入调剂力度,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同级财政承担,财政和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或前三年)离休干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并考虑增减因素,积极筹措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同时,各地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方便就医、保证需要”,又要“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对每年有增量财力和执行中有超收财力而未足额安排离休干部“两费”的市,对未足额安排部分,省财政将通过执行中资金上划和结算时等额上解的办法直接拨付离休干部“两费”专户,实行定项管理,用于解决离休干部“两费”的拖欠问题。

  四、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要给予保证。

  要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完善辽宁省城镇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66号)规定,凡是2000年12月31日前国家、省及市政府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的离休待遇,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认后,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无缴费能力单位的离休干部也要按时足额发放离休费,并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实行单独建账管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离休费。经当地政府认定,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力支付离休费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老干部主管部门核实、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确保当年不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当养老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时,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补助和财政借款等形式帮助解决。

  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医药费统筹资金的单位,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五、省直驻外市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参加地方单独统筹。乡镇离休干部“两费”参加县(市)、区统筹。

  照顾好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好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试行办法(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厅、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2002年6月5日)

  为保障省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需求,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委办发〔200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沈阳市市区(不含县及县级市)范围内的省直企业、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企业”)离休干部,按本办法参加统筹;在其他地区的省直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属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有关政策、办法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业务工作;省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工作。

  三、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按照“单位缴费、财政支持、集中管理、保证医疗、方便就医”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筹资水平与离休干部的实际医疗需求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建立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暂按每位离休干部每年1万元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缴纳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统筹基金使用等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企业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在税前费用中列支。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根据单位实际缴费能力可以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减免部分由省财政部门按期补足给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关闭、破产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按照国家关闭、破产有关政策,列入财政预算;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出售时,其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基金按一定系数进行测算后,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划拨给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况时,要在决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变更事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由变更后的企业缴纳。

  五、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当年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出现结余的,可结转到下年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发生超支,经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审核认定后,超支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补足。

  六、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就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协议。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审查和管理,参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凭《干部离休证》和专用医疗手册,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需住院时,凭《干部离休证》和专用医疗手册办理住院手续。参加统筹的离休干部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按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报销。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努力提高对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水平。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实行离休干部优诊制度,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离休干部接诊室,并开展接(导)诊服务;要建立和完善会诊、转诊制度,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结算要单独管理,处方和出院结算单要单独装订、保管,并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九、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需自费的费用,由本人现金自付;符合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凭离休干部签字的《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用清单》,每月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结算一次。

  十、省直企业须在本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费申报和登记,并按规定时限缴费,缴费单位的离休干部从单位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费统筹待遇。

  省直企业参加医疗费统筹之前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十一、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