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

  当前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正在从试点阶段,逐步转入扩大-实施阶段,近期将有部分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和其他重点城市开始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第二批定点企业也将认定和公布。这一变化,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把加强监管、确保安全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根据李岚清副总理对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所做的“要十分注意食品卫生安全”的批示、国家七个部委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等文件以及最近召开的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对加强监管、确保学生饮奶安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长期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是一项关系我国青少年营养、健康的大事。学生饮用奶的消费群体是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牛奶又是一种易变质的特殊商品,稍有不慎,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学生饮用奶的卫生、质量和饮奶安全,长期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各地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学生饮用奶生产定点企业和有关的学校,在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中都应把确保学生饮用奶的卫生、质量和饮奶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是政府引导的行为,事关全局,责任重大、而且此项工作涉及农业、教育、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计划、财政、宣传等多个部门的职能,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调一致,才能把工作抓好。因此要求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落实和完善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省级范围“学生饮用奶计划”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层层负责,层层把关,确实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抓实抓好。凡已经指定工作机构的,要进一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尽快把工作开展起来;机构和人员还不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凡是工作机构和人员不落实的,不能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也不审批认定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暂不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待条件具备时再开展。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照国家七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还可以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提出符合实际的实施步骤,要有组织监管的具体措施。确定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省、区可先在省会城市和具备条件的重点城市推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应先选择一部分城区内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学校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各市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报省,各省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学生饮用奶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体系

  要尽快建立严密的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责任制,形成覆盖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组织饮用和监督管理全过程、全方位的、可追溯的责任体系,防范学生饮用奶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个责任制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环节构成:

  1.由各省级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在本辖区内与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签订责任状,加强学生饮用奶安全目标管理。该责任状主要应包括工作步骤,安全保证措施,组织落实和责任等。

  2.定点企业向所在城市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提交学生饮用奶产品质量承诺书。其主要内容:定点企业承诺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一系列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优质奶源、工艺流程、检验措施、配送体系,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对跨地区向其他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供应学生饮用奶的定点企业,要向该城市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产品质量承诺书。

  3.在定点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严格的学生饮用奶生产、质量管理和配送、风险管理等责任制体系。

  三个方面的责任制要紧密衔接,环环相扣,不留死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对定点企业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

  定点企业是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重要主体,是保证学生饮用奶质量和饮奶安全的关键一环,承担着按规定标准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的任务,责任重大。对定点企业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是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的重要责任。其主要内容:

  1.各省级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要把对定点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包括对生产地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定点企业的管理和对外地供奶企业的监管。

  2.建立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的年报年审制度(从2002年开始)。

  3.对定点企业生产、配送学生饮用奶的情况由省级工作机构组织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停产整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省、区、市提出取消定点企业资格的意见,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批准予以公告。

  4.定点企业更名、合并、资产重组必须向省级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提出报告,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备案。

  5.定点企业资质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要重新审定。

  五.严格实行学校准入制,加强学生饮奶的组织管理

  学校是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一个重要环节,承担着具体落实学生饮奶的繁重任务,必须按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学校准入制,加强学生饮奶的组织管理。

  1.由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城市的工作机构商当地教育部门分批选定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

  2.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城市的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在国家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定供奶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加强并完善对学生饮奶的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对牛奶分发、饮奶时间、奶费收缴、饮后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和处理等作出规定,并进行有关牛奶的营养、健康和安全饮奶知识的教育,使教师和学生不仅了解饮奶的好处,而且了解饮奶安全卫生知识和发生安全事故时的紧急处理知识,防患于未然。

  4.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只组织学生饮用定点企业生产的学生饮用奶。

  六.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

  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配送与消费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管,是政府的责任,目的是要保证“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有序的开展,确保学生饮用奶的卫生、质量和饮奶安全。各省、区、市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应主动协调,主动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努力落实监管措施。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对学生饮用奶、供奶企业及学校学生饮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应依法查处。

  2.各地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要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了解对当地学生饮用奶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对生产和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的定点生产企业,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要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3.对未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向学校销售奶制品的,要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坚决予以制止。

  4.各级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要指导和帮助学生饮用奶生产定点企业和学校共同建立发生学生饮奶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处理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当地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分清责任,并将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关于第二批定点企业的认定

  由各地初审上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拟作为第二批定点企业认定的乳品企业,在企业所在城市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与省级工作机构签定了安全工作责任状,企业与所在城市工作机构签定了承诺书,由省级工作机构将所签文件复印件及有关情况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办公室审核,待正式认定、公告后,即可领取有关文件、证书、标牌,获得生产学生饮用奶和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