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厅银办函〔2002〕236号函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律授权作出的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公布日期:2002-05-31施行日期:2002-05-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办[2002]119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5-31
施行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厅银办函〔2002〕236号函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律授权作出的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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