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在自愿委托的原则下,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五条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

  第六条 人事代理服务对象: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企业等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人才;

  (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委托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可全员委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委托代理。

  第八条 经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人事代理业务: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为委托人办理有关人才流动手续;

  (五)为委托人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六)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签证手续;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委托单位、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八)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和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见习期转正定级手续;

  (九)按照委托代办出具因办理出国(出境)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

  (十)为委托人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的有关手续;

  (十一)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上述(四)至(十一)项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第九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委托的,应当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或企业登记专用章)的企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2、个人委托:填写《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的样式由省人事厅制定。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有代理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依法约定。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个人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其原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署证明意见,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再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发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