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以下简称民办教育),维护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领域

  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种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

  1、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教育,幼儿园除省、市示范性幼儿园由各级政府主办外,其余可由社会力量举办。现有公办幼儿园(班)的校产、设施在条件具备时,可对教师或社会实行承包、租赁或产权出让。

  2、高中教育。允许社会力量举办普通高中教育,不断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入学率,为高等院校输送更多合格新生。

  3、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力量要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5年内,全市要发展一批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院),使民办职业教育在校人数占到全市职高在校人数的50%,提高全市职业教育整体水平。

  4、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发展我市劳动力市场。

  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的各种办学形式均可组织实施。

  1、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独立投资办学、多种形式合资办学,与政府、国办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协作办学。欢迎市外(境外)法人组织、公民个人来送合作办学、投资办学或提供捐赠用于办学,欢迎市内外高校(名校)利用其资源优势和影响,采用民办机制在我市举办职业技术、艺术、外语等方面的特色学校。

  2、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明确资产权属,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教育水平不下降的前提下,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可与社会力量进行股份制办学或实行“公办民助”、“国有民办”改制试验,部分办学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实行“民办公助”。

  3、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及其它事业单位可将闲置的土地、房产及其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兴办民办教育。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后勤设施建设,推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报经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学生宿舍、学校食堂、体育场馆及设施设备、实验电教设备等设施建设允许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经签订协议,取得一定年限独立经营管理权。

  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措施

  1、依法保护办学投资者合法权益,允许分期收回办学投资。鼓励投资者努力办好学校,积累资金,滚动发展,学校办学所得合法资金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允许投资者分期收回成本,可参照银行利率获得回报。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奖励基金,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特别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鼓励社会力量征地建校,不断改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民办教育学校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校用地按公益性用地划拨使用,民办学校水电供应价格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校舍等,享受公办学校按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改变用地性质和建设用途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交所免各费。

  3、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民办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违反规定向民办学校乱收费。

  4、允许民办学校实行收费成本化。学校根据投资情况和建设规格,现代教育技术的装备情况、学校运行成本、社会生均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5、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1)政府保障民办学校投资者(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民办学校投资者(举办者)参政、议政创造条件。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受赠的财产及学校办学积累所形成的校产为学校所有。

  (2)民办学校的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其业务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评优表彰等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在评选遂宁市知名校长、遂宁市知名教师、遂宁市学科带头人时,要把民办教育纳入评选范畴,与公办学校当选人员同等享受政府津贴。

  (3)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班集体的评选,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权利。

  (4)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育质量监控、学校德育工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

  6、鼓励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各类人员到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应聘任教,从2002年起,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鼓励非师范类优秀人才积极考证,从事民办教育工作。

  7、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双向流动,民办学校可与公办学校签订合同,聘用在职教师兼课。经单位同意,允许公办学校富余教师停薪留职,到市内民办学校受聘任教,其人事关系纳入人才市场统一管理,保留教师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和教龄。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学校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8、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积极引导义务教育阶段有择校需求的学生到民办学校和公办改制学校就读。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尊重学生志愿,凡志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招生部门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做好录取工作。

  四、加强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

  1、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举办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以及凡是办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一原则,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按规规定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

  2、民办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民办学校要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把提高民族素质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作为办学根本宗旨,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方案和学科教学大纲,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