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三)字第0948010571号公告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点(原名称: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约范本)

  金融机构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约范本本契约书于中华民国年月日经承租人携回审阅。(审阅期间至少五日)承租人:____________签章立约人保管箱承租人:

  保管箱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__________之____型____组第____号保管箱____个,双方约定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契约之性质)

  本保管箱之利用关系为租赁。

  第二条 (对价及缴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________元,于□起租日□续约日(如有续约)□其它()给付。

  二、□押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于□起租日□其它()给付。

  三、□其它()。

  第三条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国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以____为一期。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______________.出租人如到期不续约,应于________(时间)前以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四条 (对价之调整、补缴及退还)租金应于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租金应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当时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费率标准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之租金费率缴付。

  续约时对价如有调整,其通知方式: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之费率及缴纳续约租金或应补缴或退还押租金之差额及缴纳或补缴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

  出租人未为前项书面通知者,视为依原租约条件续约,但费率调降者,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 (转帐授权条款)

  本租约每期应缴之租金及应补缴或退还之保证金及押租金差额,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时:

  一、不通知承租人;二、□通知承租人后;三、□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内通知出租人有关差额之退补方式;同意就承租人开立于出租人____部、____分行存款第____号账户存款,自动转帐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入,并以本租约为授权之证明。

  第六条 (保证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违反本租约约定致对出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者,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出租人得径就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负责补缴。

  第七条 (承租人开箱手续)

  承租人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它约定之辨识方法,填具开箱纪录卡经出租人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出租人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之人数。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承租人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置放物之范围与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它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潮湿有异味与容易腐败变质之物品、□其它________.承租人违反前项规定,致损害保管箱或库房其它设备,或因而使出租人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者,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损害。

  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径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经扣押者,出租人应即将其情形以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 (保管箱钥匙之持用、留存与保管)

  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领用钥匙应归还出租人。

  出租人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前项封存之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出租人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而发生纠纷与损害时,并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遗失钥匙应付换发之必要费用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损害时并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租人之注意义务)

  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之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之场所,若未达主管机关所订定之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之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之作业规章和本契约约定之程序操作者,视为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前项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契约之后,而为本契约之一部,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因保管箱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之损害者,除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新台币______元(不得低于新台币五万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之金额径予赔偿。

  二、承租人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并经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张之损害负金钱赔偿之责,但最高赔偿金额为新台币________元(不得低于新台币五十万元)。

  承租人证明其所受损害逾前项第二款之金额者,仍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额,应由承租人及出租人个别商定,不得由出租人片面决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之通知义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以书面、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专线电话或其它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二、更换或遗失印鉴。

  三、变更姓名。

  四、承租人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继承开始或其它重大情事暂停保管箱之开启者。

  出租人于前项第一、二、五款通知到达后至承租人或其继承人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之开启作业,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继承人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项规定通知出租人时,因而所受之损害,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未续租)

  租期届满,承租人应至出租人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租期届满,于承租人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付租金前,出租人得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

  逾期办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起,至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租金。

  第十四条 (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之处置)

  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当日出租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码(年息百分之),加计迟延利息。

  第十五条 (租约终止之程序与租金之返还)

  承租人得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至出租人处办理。

  承租人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者,按日计收,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补付不足之差额或由出租人退还溢付之租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终止租约时,由出租人无息退还押租金。

  第十六条 (出租人终止租约之事由及租金之返还)

  出租人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书面于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终止本租约:

  一、出租人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

  二、出租人依第四条第二项约定,催告承租人补缴押租金之差额,逾____个月后,承租人仍未补缴者。

  三、承租人对出租人积欠因租用保管箱费用,届期未清偿,经出租人订____日催告清偿,仍未清偿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者。

  五、有事实足认承租人违反本契约书第八条第一项置放物之范围与限制之约定,经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内至出租人处处理,承租人逾期未办者。

  六、承租人违反本租约其它约定。

  出租人因前项第一款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按实际出租日数,计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无息按日返还承租人已缴之租金。保证金、押租金,于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

  前项应退还之租金、保证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销。

  第十七条 (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之约定)

  承租人于租期届满经出租人通知后,逾____个月未办理续租,或租约经终止,而承租人未于出租人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依法请求公证人或通知承租人之联络人,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第十八条 (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之处置)

  保管箱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出租人会同前条之公证人或联络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行包裹签章封存,并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个月内领回(至少六个月)。

  二、如承租人不于前款期限内领回,而所付保证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及其它损害赔偿时,得由出租人依法变卖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补足。

  三、承租人不于第一款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者,承租人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 (分租与转租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条 (第三人之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声请对承租人之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出租人依法院之命令破封开箱者,出租人应即将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文书之送达)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约所载之地址为相关文书之送达处所,倘承租人或其联络人之地址变更,承租人应即以书面或其它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变更后之地址为送达处所;如承租人未以书面或依约定方式通知变更地址时,出租人仍以本租约所载之地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之地址为送达处所,于通知发出后,经通常之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管辖法院)

  因本租约事宜涉讼时,双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________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专属于他法院管辖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特约事项)

  承租人与出租人特别约定事项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之约定)

  本租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或依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契约之交付)

  本租约一式____份,由双方各执____份,以资信守。

  附注注一:第七条所规定之「承租人开启保管箱之辨识方法」,为因应未来科技趋向,宜由各金融机构依设备而定,非必要采钥匙或印鉴方式为之,如采磁卡刷卡或计算机辨识等方式均可。

  注二:第十四条迟延利息之计收,年息最多不得超过本行牌告利率一倍。

  注三:「金融机构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限于有对价关系之保管箱出租情形始有适用,至无对价关系之保管箱使用关系,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