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及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饶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机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报送有关合同管理机关的同时,报送市采购办备案。本规定所 称的采购实体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市采购办,市采购办收到合同草案后,在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方可签定合同。

  市采购办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是否履行验收及其他的特别要求。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和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书面合同。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增减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更单价。

  第五条 长期供货合同和标的为服务的采购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六条 中标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交纳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当于三日内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于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三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应当于变更合同前征得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采购办备案。补充合同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验收人员应当由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代表、技术专家组成。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 采购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案录,参与人员分别签署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并报送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实体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市采购办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接收履行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市采购办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采购办在审核时,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应当对市采购办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采购办方可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市采购办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定。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令采购中心或采购实体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采购办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犯本规定,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违纪违规处罚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