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推行农牧户信用评定制度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推行农牧户信用评定制度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信用环境,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更好地支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牧户是指在省内具有农牧业户口,居住在信用社的服务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牧区土地耕作、牲畜饲养或者其他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牧民、个体经营户等。村、乡(镇)是指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行政机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农牧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以及信贷人员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村委会代表以及农牧户代表参加。

第四条 信用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土地耕作、牲畜饲养或者其他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良好,具备清偿贷款能力;

五、是农村信用社入股的社员。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逐步建立信用户贷款档案,信用户贷款档案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人口、劳动力、承包的土地(草场)、牲畜、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近三年的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贷款、还款的历史(连续二年)记录;

(四)所在村(牧)委会对其资信情况的证明;

(五)农村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对其资信情况的意见。

第六条 农牧户信用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应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

第七条 农牧户信用评定的步骤:

一、农牧户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牧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审核信用户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牧户具体条件以及信贷员的意见,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农村、牧区的农村信用社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城郊的农村信用社农牧民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各等级具体额度,由各地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和牧区经济状况、农牧民生产经营的规模以及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后,给信用户发不同等级、不同颜色的贷款证(如红色为优秀、绿色为较好、蓝色为一般)。贷款证以农牧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农牧户不准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一般应对评定的农牧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查一次,当农牧户经营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和相应的贷款额度。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牧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村、信用乡(镇),是在农牧户信用评定的基础上,由各地农村信用社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开展。首先是要作好评定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评定信用村的基本条件:

一、村党支部、村委会能起到战斗堡垒作用,主要领导办事公正,作风严谨,廉洁自律,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意识,带领群众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农牧民用好贷款,产品有市场,有较好的收益回报;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一贯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扩充股金、清收不良贷款;

三、村委会所辖优秀、较好等级的信用户占辖区内贷款农牧户总数的80%以上;

四、拖欠贷款的农牧户占辖区内贷款农牧户总数的20%以内,辖区内不良贷款率为15%以下。

第十三条 评定信用乡(镇)的基本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对全乡(镇)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已有符合实际的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努力营造诚信的投资环境;

二、乡(镇)党委、政府一贯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关心、支持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及时向县(市)联社反映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情况;

三、乡镇党政部门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组织资金,宣传、引导、动员农牧民入股,扩充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支持农村信用社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收回不良贷款,并将其纳入自身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之中;

四、乡(镇)辖区内信用村数占总村数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成立以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及信贷人员为主,吸收乡(镇)党政部门代表以及农牧民代表参加的信用村评定小组。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应成立由联社主要领导牵头,联社信贷部门、信用社代表、县党政部门代表及农牧民代表组成的信用乡(镇)评定小组,负责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信用村的评定步骤:

一、信用村的评定,应由村委会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并提交村民信用状况报告;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应认真审核村民信用状况报告,提出信用评定的意见,提交信用村评定小组;

三、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小组应认真评估申请村的信用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农村信用社为信用村举行隆重挂牌仪式。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步骤:

一、信用乡(镇)的评定应由乡(镇)政府向农村信用联社提出信用评定的申请,并提交信用乡(镇)建设情况以及营造信用环境情况的报告;

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收到申请后,应派出工作组认真核实,会同当地农村信用社共同签定评定意见,提交县(市)联社信用乡(镇)评定小组;

三、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信用乡(镇)评定小组,应认真评估申请乡(镇)的信用状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信用乡(镇)举行隆重挂牌仪式。

第十八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以及其他信贷优惠政策的实施,评定时必须认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绝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否则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农村信用社以及县(市)联社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对信用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外,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农牧户,农村信用社将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适当放宽、服务优先的信贷政策。

一、优先发放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农牧户在申请生产、生活方面的小额信用贷款时,只需凭信用证、身份证和个人名章,到信用社(分社)在核定的贷款限额内随用随办,不必层层审批;

二、优先支持信用村、信用乡(镇)调整产业结构,支持发展特色农牧业,在发展“反季节”蔬菜、饲养家禽、“西繁东育”、“自繁自育”、农区“四位一体”、牧区草原“四配套”建设等项目上,贷款额度适当放宽;

三、实施信贷资金重点倾斜政策,向信用村、信用乡(镇)倾斜,农村信用社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安排信贷资金有缺口时,由县(市)联社统筹调剂或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

四、农村信用社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发展农牧业生产时,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再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 各地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农村信用社做到评定办法、程序、方法公开;支农贷款政策、程序、对象、利率公开;对营私舞弊、人情贷款、以贷谋私等行为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第二十一条 督促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建立评定信用村、信用乡(镇)发放农牧户贷款数量和质量情况的考核制度,坚持信贷资金“三性”的原则,坚持“包放、包收、包管理、包效益”以及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努力提高信贷工作质量,降低不良贷款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与《青海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各州、地、市中心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