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边销茶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边销茶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边销茶,又称紧压茶,砖茶(包括青砖、米砖等),是我区少数民族群众传统的生活必需品。做好边销茶的长期稳定供应,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边销茶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保障人民健康,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喝上“放心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等七部、委(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边销茶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边销茶是一种特殊商品,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边销茶的生产和供应,长期以来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区是边销茶消费的重要省区,需求量大、涉及面广,搞好边销茶市场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全国清理和整顿边销茶经营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对现有的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边销茶市场流通秩序,切实把清理和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自治区边销茶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计委、民委、财政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地边销茶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经贸委、计委、民委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坚决查封和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未经批准建立的边销茶生产厂(点),对查获的生产原料和劣质产品及其生产设备一律依法没收,并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同时对制假售假的责任人要依法惩处。

(三)自治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这次清理和整顿边销茶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引导各族群众购买货真价实、质量可靠的边销茶。

(四)要对全区现有边销茶经营公司及各地、州、市边销茶经销企业逐一进行检查,登记备案,重新确定其经营资格。各地要在2002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边销茶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报送自治区经贸委、民委,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计委、民委等有关部门对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登记。

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清理和整顿边销茶经营企业、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进一步规范边销茶市场秩序工作情况,于2002年6月15日前报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将督促检查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边销茶市场准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一)对进入我区市场的边销茶实行定点购进,只有国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才能向我区供应边销茶。

1、凡申请向我区供货的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将国家认定、公布的文件、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内注有“生产加工边销茶”字样)以及企业产品的规格、重量、包装等实物样品报送自治区经贸委、民委等有关部门审核。

2、国家定点边销茶生产企业向我区定点批发企业供应的边销茶品种、品牌及生产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3、定点生产企业向我区供应的边销茶,外包装须具有特征明显、简便易识的防伪标记(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和监制),并注明“边销茶定向专销”等字样。

4、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向自治区确定的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供货。

(二)经自治区认定的区内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才能从事边销茶的批发业务。

1、自治区内边销茶继续由自治区供销社归口经营,同时,逐步赋予销量大、符合条件的地、州、市供销社边销茶直接批发权。供销社系统要加强内部联合,深化企业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增设经营网点,降低流通费用,提供优质服务,探索和推行集团化、连锁配送经营方式,以保本微利、保质适价的原则做好批发销售工作。

2、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较好;

(2)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年经销量在250吨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设施较好,仓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4)有专职的质量管理部门和质检员,并建立完善进货检验等各项管理制度;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3、凡申请边销茶定点批发业务的企业,须经当地经贸委、民委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当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逐一填写《申请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近年来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3)银行等金融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明;(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0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经贸委。

4、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计委、民委等有关部门会审,对符合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资格,发文公布,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备案。

5、经批准的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到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边销茶批发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边销茶批发”字样。

6、取得经营资格的定点批发企业必须严把进货关,只能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购进边销茶。对违反规定从其他渠道进货的,一经发现,由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7、凡未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企业,应立即停止边销茶批发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8、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要与内地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保证边销茶的正常供应。同时,对本企业售出的边销茶应加注特殊标记,以便边销茶零售单位和消费者辩识。

边销茶零售单位只能从定点批发企业购进边销茶,同时取得相应的购货证明。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连锁网点、零售企业要积极做好边销茶货源的组织,确保市场有效供应,共同促进边销茶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边销茶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边销茶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边销茶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边销茶市场的经常性检查。对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者,确属批发企业责任的,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批发资格和经营范围。对无证、照,从事边销茶批发、经营、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边销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边销茶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查处,严禁劣质边销茶流入我区市场,扰乱市场流通秩序。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等,并将查处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铁路、民航、公路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边销茶进疆渠道和到站边销茶的监督检查。各铁路、公路车站、民航港口、邮电局(所)、货场、公路运输部门,一律不得给非定点生产企业、非定点批发企业办理运输手续,不得向其提供运输、邮寄和仓储服务。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边销茶批发、零售企业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销售的边销茶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对没有取得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没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准采购和经营。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举报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边销茶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自治区对定点批发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季报制度。各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要在每季末的10日内,将本企业的进货单位、运输方式、购进边销茶的品名、商标、数量、品种、规格、价格、主销区域;批发销售数量、批发价格等情况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由自治区经贸委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政府加强边销茶市场宏观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加强边销茶国家储备,保障边销茶的稳定供应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边销茶国家储备的各项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储备计划,完成储备任务,储备任务仍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承储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边销茶的储备安全,防止发生火灾、污染、变质等恶性事故。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财政厅要不定期检查国家储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边销茶由兵团供销社归口经营。兵团供销社系统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条件,由兵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自治区经贸委同意后,由兵团自行确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