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并征求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3月28日)

  一、整治目标

  90%以上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GB3838—88)三类水质标准,交接断面水质100%达到国家地面水(GB3838-88)三类水质标准。

  二、整治任务

  (一)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并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在有条件的地方着手开展乡(镇)污水生物(人工湿地)治理试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上半年3个设区的市都要推出l——2个污水处理项目进行产业化运作;已建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招标转让经营权,以节约运营成本,同时回收资金用于管网建设。年内重点建设10项工程,即同安污水处理厂、厦门污水处理二厂扩建、厦门东部污水处理厂、海沧污水处理管网、鼓浪屿膜法污水处理、漳州市区污水处理管网、漳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消化、龙海市角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龙岩市污水配套管网、漳平市污水处理厂,由省建设厅、环保局、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加大垃圾整治力度,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重点建设10项工程,即厦门市东孚垃圾填埋场污水管道、厦门市后坑垃圾焚烧、鼓浪屿海域垃圾清理、南靖县靖城镇垃圾处理场、平和县城区垃圾处理场华安县华丰镇垃圾处理场、龙岩市垃圾处理场、漳平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新罗区垃圾焚烧填埋场、新罗区垃圾中转场。同时,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严禁在江河两岸倾倒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由省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予以督促和指导。省建设厅还应组织完成《九龙江流域沿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的编制,及时推广垃圾处理的成功做法,指导和督促乡(镇)垃圾治理工作。

  (二)加快面源污染治理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猪养殖业废水治理工程。严格规范养殖场建设,禁止在养殖业禁建区内新建养殖场,全面完成规模化养殖污染废水的治理。禁建区外新建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由省计委、农业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同时,省农业厅应会同省计委。环保局,组织开展农村散养户养殖污染现状调查,督促和指导完成流域30%以上农村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完成同安区、龙海市、长泰县、芗城区、漳平市生态农业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及15个生态农业示范点建设。龙岩市还应建设龙岩市(东肖)无公害蔬菜科技示范基地,并完成200公顷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厅、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3.省农业厅应牵头组织开展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提出治理意见,并组织进行试点。省科技厅应组织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课题研究。

  4.省工商局、经贸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继续督促和指导厦门、漳州、龙岩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和推广无磷洗涤用品。

  (三)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执行《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将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去年基础上再削减2%,确保各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标准。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程,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重点实施龙岩造纸实业公司新闻纸废水回收工程、漳平化肥厂清洁工艺改造工程、龙岩绿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4.漳州市应组织并完成平和县医院搬迁后医疗废水治理,做到达标排放。由省卫生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完成治理面积6710公顷,其中厦门市530公顷、漳州市5380公顷、龙岩市800公顷。重点完成花山溪平和片、花山溪南靖片、北溪华安片。北溪新安溪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由省水利厅、林业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生态林建设。完成生态公益林保护14.06万公顷,其中漳州市13.59万公顷、龙岩市0.47万公顷;封山育林1刀1万公顷,其中厦门市0.1万公顷、漳州市0.8l万公顷、龙岩市0.1万公顷;竹业开发二期工程0.56万公顷,其中漳州市0.2万公顷、龙岩市0.36万公顷。厦门市还应制定管理措施,加强红树林与湿地保护。由省林业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3.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矿点整治,完成整治矿点110处,其中漳州市65个、龙岩市45个,并对整治的矿点,特别是沿江、沿路关闭的矿点限期进行植被恢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贸委、林业厅、财政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五)实施九龙江口海域环境综合整治

  1.厦门市应在西海域全面禁止水产养殖的同时,组织制订西海域整治及开发与利用规划,并抓紧组织实施,争取年内初见成效。

  2.厦门市应继续实施河口湾航道清淤整治工程,并启动1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由省交通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三、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整治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将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二)大力推广高科技整治技术成果。省科技厅应牵头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

  (三)切实落实年度整治资金。厦门、漳州、龙岩市应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整治资金,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应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原则上今年安排的资金不得低于上年水平。

  (四)增强环境监测和监控能力。省环保局应组织开展污染源年度监测,增加监测频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厦门、漳州、龙岩市应进一步完善重点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加快建设厦门市北溪引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大杞(龙岩、漳州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五)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各级各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邀请人大、政协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健全整治情况通报制度。每月5日前,厦门、漳州、龙岩市有关单位应向所在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每双月10日前,厦门、漳州、龙岩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厦门、漳州、龙岩市政府每双月通报一次本辖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整治进展情况。省里年中组织检查,年终组织考核验收。

  附件:1.2002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项目表

  2.2002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资金安排表

  附件1:2002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