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4月02日修正

四、未完成无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亦未完成所有权登记之土地,应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日据时期土地台帐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国、省、县、市乡镇(含州厅街庄)有土地,该管县市政府应会同该权属机关切实调查,并依土地权利清理办法及公有土地嘱托登记提要规定为公有之嘱托登记。

(二)日据时期土地台帐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日人私有或「会社地」「组合地」,显非一般人民漏未申报之土地,应由该管县市政府会同国有财产局切实调查,依台湾省土地权利清理办法及公有土地嘱托登记提要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日据时期土地台帐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日人与国人共有之土地,应由该管县市政府会同国有财产局切实调查单独列册,补办无主土地公告,并由国有财产局就日人私有部分联系国人所有部分申办登记。

(四)日据时期土地台帐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国人私有者,亦应依法补办无主土地公告,并于公告开始三个月后依法执行代管,代管期间无人申请,期满即为国有登记,县市政府执行代管情形应每半年报内政部备查。

七、无主土地补办登记后其在补办登记以前之赋税,由于情况不同,应由当地主管稽征机关报请该直辖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使用情形分别核定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