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典当行的申报及程序

  第三章 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典当行审批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典当行申办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批原则,注重资质条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审批程序。

  (二)扶优扶强和比较优势的原则。重点支持经济实力较雄厚、人才优势较明显的投资者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典当行。

  (三)适度发展与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发展”的整体要求,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防止盲目发展和过度竞争。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按《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经贸委负责对在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典当行进行初审,并按本规定转报省经贸委审批;受省经贸委的委托,对本辖区内典当行进行监管。

  第二章 典当行的申报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典当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品格。因经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有故意犯罪史的人员不得从事典当业。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

  (九)国家经贸委和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典当行的申报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设典当行实行计划调控管理。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对各市下发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典当行布局和发展;

  (二)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将有关书面文件上报所在地县、市经贸委,经市经贸委初审同意后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资产隶属关系属于省和国家直管的申请人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的典当行,申请文件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行文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八条 各市经贸委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典当行的年度发展计划和“十五”发展规划,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综合平衡后,制定全省典当行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经贸委对申报设立的典当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初选名单。

  第十条 省经贸委委派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列入初选名单的典当行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在初审和核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下发批准文件,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省经贸委下达批准文件后,由新设立的典当行持批准文件和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领取《特种作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在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下达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经贸委在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之日30日内转报经贸委,不同意转报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典当行应当按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委上报本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经贸委报送年审材料,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经贸委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典当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发生重大事件和问题应当及时报省经贸委,同时报所在地的市、县经贸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以及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和终止,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