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二年三月十五日

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为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定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普陀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和宣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拆迁、延长暂行期限的审批;负责委托拆迁合同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管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受理裁决申请,依法作出拆迁裁决,依法申请强制拆迁;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审核不明产权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对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全市各级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审查,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负责对下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纳入管理,并储存于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其具体管理办法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拆除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若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将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如数存入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保存。

  第六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经规划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的车棚、车库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除临时车棚、车库按第一款补偿标准外);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七条 拆除房管部门的直管住宅公房,凡属历年来政府拨款建造的房屋,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已享受房改政策及不符合租住直管住宅公房条件的除外。

  第八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房,在租约期限内,可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九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对拆迁原所有人已改变房屋用途的,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产权登记部门对其改变后用途办理变更登记,但须符合:

  1、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认可;

  2、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3、商业用房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

  4、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按规定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对上款改变房屋用途,其认定办法和应当交纳的土地收益金标准,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可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定海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收益金具体补交标准由市城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应在新房交付3个月内持合法凭证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转移、变更、新增等登记手续,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房地产调换手续时,对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等值部分的,有关部门应免交交易手续费、土地转让手续费。超过原等值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被拆迁房屋在办理产权调换手续时,征税标准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拆迁住宅、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被拆房屋已有管道煤气、有线电视、通讯信息设施、水电表等其移机、移表费用由拆迁人负责,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上述费用由拆迁人按现行市场价补偿。

  第十二条 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歇业费每年可按物价升降因素作相应调整。具体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决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驻舟部队进行建设需要拆迁地方房屋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原规定实施拆迁行为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6日起施行。1995年6月23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