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统计局《关于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实行听证制的意见》,现予批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关于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实行听证制的意见

(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统计局)

为加强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科学整合商业资源,有效利用社会财力,避免盲目投资,防止重复建设,使商业网点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促进全区商品流通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宁夏商品流通业“十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我区商业网点及市场建设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商业网点建设听证申报工作

从2003年起,凡在我区建设或改造营业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含餐饮、住宿为一体的饭店宾馆)、新建改扩建占地15—20亩的综合及专业市场,均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和效益评估报告;建设或改造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 (含餐饮、住宿为一体的饭店宾馆)、新建改扩建占地超过20亩以上的综合及专业市场,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市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和效益评估报告。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建设商业网点及市场意见的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收到报告 30日之内分别由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

二、建立和完善各方参与、相互制约的听证机制

建立由决策部门、申请方和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的论证、相互制约的商业网点及市场建设听证机制。听证会召开前,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和旁听席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均要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听证会应当按照宣布听证事项、说明实施方案及理由、介绍有关政策及初审意见、听证代表论证、申请人陈述、主持人总结、听证笔录审阅的程序进行。要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考虑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界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论证建设、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布点意见。意见中要包括地理位置、建设及施工面积、经营范围等内容。市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的布点意见,应报自治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备案,抄送同级财政、土地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等部门。

市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未按《规划》规定举行听证会或违反听证程序,在听证过程中徇私舞弊,提出原则性错误的布点意见,由自治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宣布其无效,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在1年内没有按照听证意见组织有效实施的,须重新组织听证。

三、结合实行听证制,做好有关资金投入工作

各市县商业网点及市场建设必须符合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必须符合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必须有利于提高流通企业的规范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符合《规划》提出的发展方向。实行了听证制度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内贸易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现代流通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申请贴息政策。项目审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项目由市县计划部门审批,具有全区意义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商同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后审批。

四、严格执行“先听证,后审批”原则

符合《规划》规定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先听证,后审批”的原则。对于实行了听证制度的商业网点及市场建设和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布点具体意见,申报办理其它审批许可手续。然后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土、建设部门按照布点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分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布点意见和其它审批许可后,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对1年内未有效实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或变更手续。

凡未按《规划》规定实行听证的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布点意见原则上不同意或认为布点时机不成熟的,建设、国土、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许可和注册登记事项。

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4市应制定《商业网点管理办法》,将城乡商业网点及批发市场布点与规划、土地、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有机结合。将听证制运用到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当中,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