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经国家科技部、农业部等六部委共同批准建立的首批21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之一,也是目前四川唯一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推动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定位于四川丘山区农业的现代化示范。通过园区的示范、辐射,推动农民学科技、用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实现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快速转变,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带动企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发展目标

  到2005年,将园区建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有机食品展示基地,企业家孵化基地,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基地,农业生态旅游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通过六大科技园的建设,形成林业、畜牧业、茶业、蔬菜业、中药材业五大主导产业;建成核心区1万亩,形成示范区10万亩,辐射区212万亩,新增产值10亿元,带动30万户农民人均年增收高于全省平均增幅20%以上。

  三、搞好布局规划

  按照丘山区农业的特点和乐山农业产业区划的要求,围绕乐山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五大主导产业,采取“一区多园”、“开放式办园”发展模式,在市中区、五通桥区、峨眉山市、井研县4个区市县,规划建设生态科技园、畜牧科技园、茶叶科技园、花木科技园、中药材科技园、特色经济作物园共6个专业科技园和一个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省级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功能园),形成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和一个园带动一个产业的格局。

  四、健全管理体制

  园区的建设和管理,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牵头负责,有关市级部门和区市县参与。设立园区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园区政策,检查督促各专业园的建设,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问题;各专业园所在地的区市县成立专业园管委会,具体负责各专业园建设。成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重大技术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指导科研项目的实施。各专业园所在区市县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的技术集成组装、研究开发等工作。建立园区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政策措施,确保园区管理的整体性。各专业园根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与措施,制定各自的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

  五、完善运行机制

  园区建设采取“政府引导、业主开发、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实行业主负责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行产业化经营制——推行“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协会)+农户”等模式,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实行项目专家负责制——对项目专家赋予财权、人事权,承担完成项目的全权责任。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确立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年终考核,奖惩逗硬。

  六、建立技术传播体系

  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园区专家咨询体系,从园区规划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咨询论证,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试验研究、先进实用技术的开发与集成组装。加强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加强科研、培训中心建设。加强优秀专业人才培养,为园区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科技成果通过园区推广中心——分中心——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协会)——农户的传播网络,对技术员和农民层层进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七、配套政策

  (一)税费政策。

  1、园区内农业科技和国家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已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7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园区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

  3、园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给予优惠。

  4、园区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按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支持、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园区开设窗口,兴办科技型企业,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高等院校在园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企业符合享受几种优惠政策条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6、园区符合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与自建的农业特产品生产基地视为同一纳税单位,生产基地的农业特产税由龙头企业统一缴纳。

  7、园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研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超过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8、新设立的园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市、县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9、园区企业生产、生活用电、水、气按当地同类用户最低价执行。

  (二)用地政策。

  经市政府认定的项目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用地,作为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及畜禽养殖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农产品加工用地、农村道路用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地等,均视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免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三)财政金融政策。

  1、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建设。

  2、对科技含量高,带动辐射面广的园区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可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贴息。

  3、对乐山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园区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其纳税和带动农民增收等因素给予奖励。

  4、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支农、科技、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可相对集中,重点安排用于园区发展。

  5、协调金融部门重点支持园区企业发展。市属国有商业银行对园区企业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项目积极发放扶贫贷款。

  (四)人才政策。

  1、对博士学位以上的高级人才带科技项目入园创业,且担任企业法人代表,其项目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经批准,由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2、博士、博士后、两院“院士”在园区工作期间,除企业给予的报酬外,市政府按每人每月分别发给700元、1000元、3000元的工作津贴。对在园区创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重奖。

  3、到园区创业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优先转到乐山中心城区,由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在园区工作期间免收档案管理费用,并负责提供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社会化服务。

  4、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到本市中、小学入学,享受市民待遇。

  (五)服务政策。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项目,由市上审批。对具备条件的有关县(市、区),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初审权。

  2、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化项目,市政府优先推荐申报省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省及国家计划。

  3、在园区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首次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0%,即可进行工商登记,其余部分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4、来园区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可由专业园管委会代办。

  5、来园区创业的科技人员,申报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人事部门优先进行评定;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评选省以上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技术、荣誉称号的,人事部门按照条件,积极帮助推荐申报。

  6、对在园区引进项目和资金中发挥媒介作用、作出贡献的国内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行政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对园区企业进行执法和检查时,应事前商专业园管委会同意,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和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