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北新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市区北新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市区北新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新城区建设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新城区的建设目标及规划控制范围

  北新城区要建成现代化、生态型的集行政、文化、商业、旅游、居住功能为一体的城市新区。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使之成为具有高效益的经济功能、健康向上的社会功能、优美宜人的环境功能的城市新区。

  (一)中心区:白石大道以北、北环路以南、丰乐路以西、建设二路(江沙路)以东,及以上道路另一侧建筑。

  (二)西区(大西坑):篁庄大道以北、大西坑风景区以南,建设二路(江沙路)以西,环市镇以东。

  (三)东区(滨江区):丰乐路以东、北环路以南、西江以西、迎宾大道以北。

  二、北新城区的功能定位

  (一)中心区:行政、文化、商业、居住区。

  (二)西区(大西坑):生态型的郊野公园和休闲渡假、高级居住区。

  (三)东区(滨江区):商业、居住区。

  三、北新城区的规划技术要求

  (一)环境要求:以建设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规划设计应结合自然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体现山水景观。

  (二)项目要求:以连片开发的大型商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及配套设施为主;构筑物、广场、绿地、雕塑、小品、广告牌、街道设施等要精心设计,招标优选,体现新区形象。

  (三)中心区技术要求:中心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规划局制定的《江门市北新城区中心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西区技术要求:西区规划建设项目,参照《江门市北新城区中心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环境设计应突出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的保护与协调,并予以充分利用。

  2、小区和公建以低密度、自由式布局、多层和低层建筑为主。

  3、西环路按城市快速路控制,两侧单位不得向该路及其绿化带开设出入口。其余道路两侧应以分散布局的低层建筑为主,以保证景观视线。

  4、现状村庄、工厂等应按统一规划,分批改造,严禁擅自插建、改建。

  5、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古村落及其环境、个体的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

  (五)东区技术要求:东区规划建设项目,参照《江门市北新城区中心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环境设计应突出滨江特色,按城市设计的原则,结合现状山体、河道,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安排建筑,创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的和滨江生活岸线。

  2、各主要道路(港口路、中心区和东西向道路东延段、海傍路、规划滨江路)两侧建筑按中心区规划要求控制。

  3、现状村庄、工厂等应按统一规划,分批改造,严禁擅自插建、改建。

  4、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

  (六)商业服务设施技术要求:

  1、选址要求

  (1)主要街道两侧设置市级大型现代物流中心、零售商场和服务业,限制小店小铺。

  (2)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在次要道路、社区中心集中设置。

  (3)除规划批准统一设置的户外设施外,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

  (4)集贸市场、加油站、停车场等特殊项目,必须按统一规划的位置和规模设置。

  (5)饮食、娱乐、废品回收、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清洗、建筑装修材料加工和经营等特殊项目,按环保要求从严控制。

  2、建设和经营要求

  (1)不得影响交通,总平面布局人、车、货交通流线合理,停车场地和设施符合规定标准。

  (2)不得污染环境,废水、废气、噪音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3)不得影响市容,外装饰、广告、招牌、橱窗、空调设备设置符合规划和市容要求。

  (4)规划、土地、房产手续合法,严禁违法建筑。

  四、北新城区的规划管理

  (一)在区内征用土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心区、东区、西区的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设计实施,并依法办理规划“一书两证”。

  (二)对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市规划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三)凡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其它手续。

  五、北新城区的土地管理

  (一)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未经市规划局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储备和开发,统一出让和管理。

  (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停止对北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分散、单家独户的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批,提倡建设公寓式居住小区,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三)生产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房地产、金融、商业、服务、娱乐、旅游业的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土地开发管理。以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管理。

  位于北新区范围内建设二、三路(江沙路)、丰乐路、北环路、篁庄大道、五邑大道、白石大道、迎宾路两侧,已批准用地但三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划、园林部门的要求对地块进行临时绿化。

  (五)加强土地巡查监察。严肃查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坚决制止未批先用、违法用地、非法占地行为,严肃查处非法炒卖土地行为,规范土地二级市场。

  六、北新城区的建设管理

  (一) 房地产开发资格

  北新城区内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达到净用地3公顷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进入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凡有违法经营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入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北新城区内严禁“出让规划红线图”、“挂靠开发”、“承建商带资开发”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市政设施建设管理

  北新城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电视、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设施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先行实施。上述设施的建设由市政局统筹。道路一经建成,5年内不得开挖。

  北新城区内建设单位需将其建筑物、构筑物排水管道接通市政排水设施,应到市政局办理审批手续,按批准的位置及技术条件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排水设施竣工经市政局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排水设施竣工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市政分馆保存。新建自成体系的排水设施也照此办理。

  (三)园林绿化建设管理

  北新城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公共建筑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绿化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市园林局审核后送市规划局审批。绿化工程竣工由市园林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禁破坏园林绿化,因建设需要确实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必须按省的有关规定逐级申报审批。

  (四)临时建筑管理

  严格控制北新城区内临时建筑建设。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向市建设局备案,接受工程检测及质量安全监督。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期满未批准续期的临时建筑,须无偿自行拆除。

  (五)工程建设管理

  北新城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须依法定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可在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基础施工图已通过设计审查、工程招标已依法进行、其他法定条件已基本具备的情况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施工许可证,其他尚未完善的手续抓紧补办。

  (六)工程验收管理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由市建设局组织综合验收检查,在获得《江门市商品房建设项目准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小区可以分期申请综合验收检查,但须完成所需要配套的市政公共设施。

  北新城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存。

  (七)市容及物业管理

  北新城区内所有公共建筑、标志性构筑物上设置的灯饰,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房屋装修外观须符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管理机构的要求,搞好市容、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