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监督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遵循“专家评标、法人定标、政府监督”原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法人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强制性的监督,尤其是对项目法人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实行统一规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和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交通厅根据国办发[2000]34号文件要求,组成联合监督组实施监督。

  (二)省交通厅管理的非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交通厅基建处会同监察室、计划处、财审处等职能处室组成联合监督组实施监督,或由厅委托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成监督组进行监督。

  (三)地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设区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组成联合监督组实施监督,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监督组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级联合监督组,应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负责联合监督组的管理和协调,组织监督工作的实施。联合监督组可下设工作办公室,具体办理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由同级纪律检查机构实行纪律监督,规范招标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第七条 监督组与招标人、投标人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组主要人员或派往现场监督小组主要人员,一般应属国家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监督。监督组对招投标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不参与、不干预被监督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组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汇报,在被监督单位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监督单位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

  (三)在封闭式编制标底、资格预审评审、评标等保密性活动中,监督人员有权采用有关监察措施及公布监督纪律。

  (四)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可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并查阅或提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组依法进行的监督,定期、如实向监督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报告招标投标过程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条 监督组及其监督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监督单位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三)检查被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检查被监督单位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正、公平,招标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符合招标条件后,应及时执行省监察厅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实行情况告知制度,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备告知书,同时报送招标工作方案简介。

  第十二条 监督组根据招标人报送的招标工作方案,应研究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人员职责、监督工作要求。包括:

  (一)监督组对招标工作方案、招标文件审批、标前会、资格预审结果、开标会、定标结果等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和成果进行监督;

  (二)监督组下设办公室应对标底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制定、资格预审过程、评标办法制定、评标过程、宣布中标结果、合同谈判等重要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三)法规规定应办理的告知书、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专家抽选、定标结果、合同授予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监督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招标项目派驻现场监督人员,指定负责人,实施现场跟踪监督。现场监督负责人主持现场监督工作,并对监督全过程负责;现场监督负责人行使对现场监督人员进行分工的权利;招标人内部的纪检监察人员应接受现场监督负责人的领导。

  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应按监督小组的决定和要求及时进驻现场,履行监督职责;

  (二)现场监督全体人员进入现场后,及时向招标工作全体人员宣布监督工作纪律;

  (三)检查招标活动场所是否符合招标的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集中保管通讯工具;

  (四)招标机构内部纪检人员向监督人员提供参加招标活动的全体工作人员具体分工情况登记表;

  (五)检查开展招标活动的有关上级批文;

  (六)监督人员应每日填写监督日志,记录招标活动工作主要内容、分工变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会议情况、异常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七)对按规定允许进入招标工作封闭范围的人员进行登记;

  (八)招标活动工作成果密封由招标人代表或评标专家组长、现场监督负责人共同签封,确定并记录保管人;

  (九)编写监督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概述、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及分工情况、监督工作执行情况、招标活动运作情况评价、问题和建议等内容。由监督小组成员签名,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现场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组应受理社会、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在招标人的招标公告中载明受理的机构和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对于招标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在相关媒介上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法人代表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宣布招标无效:

  (一)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解以逃避招标的;

  (二)未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或议标发包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并记入“黑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江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一)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标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

  (三)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投标的;

  (四)违反项目投标须知行为的。

  第十八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监督人员和专家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调离本岗位,专家组成员还应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向投标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资格预审、标底、评标细则等情况的;

  (二)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借招标之机接受投标人宴请和钱物、礼品的;

  (四)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招投标过程中若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交通厅
  二○○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