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是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中涉及面最广,最重要的一项公益事业,他是关系国民整体素质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长期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和关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问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全部取消,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改由财政预算安排,但由于目前相当部分的旗县、苏木乡镇财政较为困难,特别是税费改革后苏木乡镇财政减收幅度较大。为了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健康稳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体制

(一)将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旗县财政管理,统一由旗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即凡农村牧区国家正式教师(包括离退休教师)的工资,由旗县财政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工资标准,统一管理,委托银行部门集中代发。

(二)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人事部门备案的代课教师工资,各苏木乡镇应根据代课教师的工资标准,在年初全额预算,足额安排,报旗县财政部门,由旗县财政按季度拨付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旗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三)未经旗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自行雇用临时代课教师,其经费旗县、苏木乡镇财政不予负担。

(四)班主任津贴和民族学生的助学金,由旗县财政统一安排,并按季度拨付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季度拨付农村牧区各中小学。

二、合理安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所需经费

(一)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旗县、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两级政府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重点保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并及时按预算将资金拨付到位。

(二)在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分配的重点放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上;分配数额一经确定,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位,地方财政不能随意变动或挪用该项资金。

(三)税费改革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要本着略高于税费改革前的原则,进行安排。财力较为困难的地区,也要保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与税费改革前基本持平。

(四)要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是否真正落实到位的监察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影响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

(一)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核定。

(二)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规定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按学校管理体制由旗、县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于因财力不足、不能按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安排经费的贫困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三)各学校收取的杂费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留用,并做到收取规范、支出有序、安排合理。杜绝乱收费,严禁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严禁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补贴。

(四)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农村牧区中小学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收入。

四、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一)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要纳入旗县主要领导的议事日程,一方面要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另一方面要通过增加地方财政专项支出逐步解决。

(二)学校进行校舍改造建设,由各学区在上年作出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编制部门预算,旗县财政根据财力,分别列入当年支出预算。

(三)税费改革后,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也可用于学校校舍改造建设,凡是转移支付进行校舍改造建设的学校,旗县财政应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四)凡不按预算项目使用资金的,财政有权停止资金拨付,已经拨付的,扣减下年度项目资金。

五、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内部管理

(一)深化农村牧区教育体制改革,因地制宜地进行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将教育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和校舍改造建设结合起来。对那些生源较少,规模很小,教育效益很低,教育资源严重浪费的农村牧区学校应予坚决撤并。

(二)精简优化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小学教师,要推行聘用制。将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核定教师编制与精简优化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起来。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聘用教师。未聘教师、不合格教师、编外人员一律妥善分流。

(三)坚决清退代课教师、临时工。教师队伍不足的地方要结合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充实和加强。

(四)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标准,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要进行专项核检。进一步降低农村牧区中小学书本费用,贫困地区实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