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 为了创建一流的法制环境、一流的政策环境、一流的服务环境、一流的人文环境、一流的信用环境,广泛吸引外资和域外投资者,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建设经济强市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基础设施建设型及社会公益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鼓励投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2〕4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第三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采取先办理手续、后交有关费用的办法执行。域外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生产型建设项目,有关收费除执行《通知》(松政发〔2002〕4号)外,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四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不得随意检查,禁止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确需检查时须经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对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域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检举和投诉。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域外投资企业进行各种摊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赠。

  第七条 域外投资企业与市内其他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免费落入市区或城镇,并就地、就近妥善安排子女入学、入托。

  第八条 对积极引进资金及兴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并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有关奖励办法兑现。

  第九条 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超过3000万元)、科技含量高的域外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并给引资者更优厚的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1年3月19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