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监察局等8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市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房地产、规划、土地、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查处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坑害消费者行为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使全市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目标是:房地产市场管理得到加强,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法制意识显著提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惩处。

  二、整顿和规范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中介和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等问题。

  三、整顿和规范内容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1.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土地条件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利用土地;

  3.逾越规定审批程序开发房地产项目或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4.无证开发或越级开发;

  5.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二)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6.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不按批准范围预(销)售商品房以及违规收取订金、预收款;

  7.一房多售,假按揭等坑害消费者的欺骗行为;

  8.在售房中不按规定悬挂有关证照、不明示有关文件资料的不规范行为;

  9.面积计算弄虚作假,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对出现的房屋面积差异纠纷,不按规定进行处理;

  10.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以及越权定价、擅自提价。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11.未申领营业执照、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12.为权属不清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或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

  13.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从业人员参与投机以及违规炒卖预购商品房;

  14.利用假信息或假冒房主骗取“中介费”,“吃差价”;

  15.代理机构加价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16.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17.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质证、资格证;

  1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

  (四)依法查处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查处重点:

  19.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

  20.盗用其他项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

  21.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

  22.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五)依法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2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使用示范文本,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4.合同中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25.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26.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27.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擅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28.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29.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乱收费;

  30.处理问题和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

  四、责任单位和工作步骤

  (一)责任单位

  1.县(市)、区(不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包括海曙区段塘镇、江北区洪塘镇、庄桥镇、慈城镇)整顿和规范工作由市级房地产市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3.海曙区段塘镇整顿和规范工作由海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江北区洪塘镇、庄桥镇、慈城镇整顿和规范工作由江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8月15日前)

  1.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明确整顿范围、内容、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2.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行业整顿和规范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作具体部署。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义、查处重点和措施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听取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改进管理部门工作作风。

  4.设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网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阶段:实施检查阶段(8月16日—9月20日)

  1.8月16日—8月底,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广告公司等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2.9月1日—9月10日,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进行全面复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群众重点投诉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3.9月10日—9月20日,市里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抽查。

  对于自查自纠、复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该纠正的予以纠正,该查处的依法进行查处。对于在自查阶段隐匿不报的,一经查出,要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阶段:汇总、总结阶段

  各县(市)、区要在9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在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和本部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进行总结,并逐级汇总上报。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建设、计划、规划、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监察、宣传、信访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信访局、监察局抽调组成。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抓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各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要在各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认真查找问题,及时落实解决措施,特别要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防止问题扩散,尽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中,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要抓住典型案件,严肃查处,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二)针对存在问题,要认真研究,加以剖析,以科学态度分析产生原因,找出问题症结所在。要重视建章立制工作,加快制订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措施,堵住管理漏洞;要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审批行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办事程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要强化社会监督,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

  (三)在整顿和规范期间,要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使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加快建立网上公示制度,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受到的处罚等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