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06年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的关键阶段。加强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证员队伍的职业素质,是公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公证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行政工作“十五”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国公证员队伍发展的现状和实际,制订2002-2006年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紧密结合公证队伍实际,以全面提高公证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侧重点,努力提高公证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变和调整公证员的素质结构。力争到2006年,基本实现公证员培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实现21世纪公证事业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治思想教育为本。公证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证明权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高尚品质,要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建设这样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政治思想教育是根本。因此,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必须把政治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并且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的全过程。要以“三个代表”为核心,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公证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职业素质。

  (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实施。公证员教育培训是公证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做到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并做好检查、考核、验收等配套工作,形成科学、完备、有效的公证员教育培训体系。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公证员的素质和公证业务的开展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不均衡性,差距较大。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务实创新,确立适合本地公证工作发展实际的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和机制。做到目标明确、按时施教、按需施教、因地施教、因材施教,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育培训的必学科目和内容,防止重业务培训轻职业道德教育的现象,确保教育培训的全方位和高质量。

  (四)突出重点。公证工作发展的关键是公证业务的发展,公证业务发展的关键又取决于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在认真做好公证员基本素质培训的同时,重点做好公证员的业务培训。

  三、主要任务

  (一)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建立公证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制度。从2002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执业公证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首次考试考核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考试考核合格者由中国公证员协会颁发合格证书;未通过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者,半年后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注册,直至考试考核合格时为止。

  (二)执业前培训。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实习期届满合格者,在执业前,必须参加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3个月执业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专业法律知识、执业技能、服务礼仪、计算机操作和网络技术等内容。不参加或未通过考核者,司法部不予颁发《公证员执业证》。

  (三)在职培训。公证员均有权利和义务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每位公证员每年度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教育培训。不参加培训或未完成规定科目、课时学习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不予年度注册。

  (四)学历教育。实行公证员底线学历制度。到2006年12月31日,未满45岁的、取得《公证员执业证》的公证员,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在职公证员中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和到2006年12月31日年满45岁以上的公证员,必须取得中国公证员协会认可的续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未按期达到底线学历者,将不予注册,直至达到底线学历。

  公证员在职学习本科、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博士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暂不参加其它业务培训班的学习,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管理规范培训除外。

  (五)专业知识培训。根据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殊公证业务和新兴公证业务的要求,制定专业知识培训规划,确定培训课程,开展以提高专项公证业务水平、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或特殊公证业务的专业证书培训。使广大公证员掌握和精通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效履行职责,确保公证质量。对公证的前沿性学科和公证工作的发展趋势,要认真学习研究,正确把握。采取组织报告会、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使公证员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拓宽知识层面,拓展业务领域。正确把握公证工作的发展方向,以适应公证工作发展的需要。

  (六)高层次人才培训。积极做好高层次公证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和支持公证员向更高层次学历和专业人才方向发展。创造各种条件,如选派公证员到国外培训、创建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组织高级讲习班等,尽快培养出一批既懂法律又懂其它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公证员,培养出在国际和国内有一定声誉的业内专家学者。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的领导。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和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全国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国公证员培训规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对承担高层次公证员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或其它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统一培训教材、确定专项培训院校和重要培训科目;指导和监督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公证员的培训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对承担本地区公证员培训任务的高等院校或其它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本地区公证员培训工作。

  各地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要切实加强对公证员教育培训的领导,充分认识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有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把教育培训和行业规范、行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认真做好这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并对教育培训工作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切实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育培训规划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公证员协会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密切配合,争取支持,在充分调查、总结本地公证员队伍现状、结构、成分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中国公证员协会建立公证员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统一制发“公证员教育培训登记卡”,用以记载、证明公证员接受培训或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公证员年度注册、考核、评优和所执业公证机构达标、评优的证件之一。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公证员,将不予以年度注册,该公证员所执业公证机构不得参加该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3年内不得申报部、省、市(县)文明公证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要建立公证员教育培训档案,以规范、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三)保质保量做好学历教育培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高度重视公证员的学历教育培训,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本地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学历教育方式的指导和选择、参学人员名额的合理分配和调整,做到学历教育和业务开展两不误;

  2.根据本地区的公证员学历结构和人数,在保证各公证机构的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制订达标学历、达标人数的阶段目标和实施步骤。根据参学人员的不同情况,指导和帮助其选择合理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其顺利完成学历教育;

  3.在坚持通过正规高等院校培养作为主要途径的同时,努力挖掘学历教育资源,拓宽学历教育渠道;

  4.杜绝弄虚作假、滥竽充数、要学历不要质量、搞突击的错误做法,切实注重教育培训效果。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鼓励公证员继续教育的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引导、激励公证员自觉学习和提高学历层次。各公证机构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订公证员继续教育学费支付办法。做到奖优罚劣,不搞平均主义,及时、妥善解决学习经费的问题。

  (五)做好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公证员协会要充分发挥在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在认真做好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及时了解、掌握、通报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对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走过场、弄虚作假现象,要进行整治。要做好教育培训的总结表彰工作,确保公证员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六)正确处理业务开展和教育培训的关系。各地公证员协会在组织和安排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业务开展和教育培训的关系,做到安排合理,针对性强,有时效性。力争实现教育培训促进公证业务的开展,公证业务的开展又促进教育培训的良性发展态势。杜绝突击完成教育培训任务而忽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正常公证业务的开展、片面强调公证业务的开展而排斥教育培训的现象发生。

  200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