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经省政府研究,自2002年起,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快我省土地法法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农民集体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实现富民强省的基本保证;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证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设入的积极性也爱到很大程度的影响。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把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将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落实。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整后,影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管理的困难。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一)工作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畴。海东、西宁及东部农业14县要率先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时间。2002年各(州、地、市)完成试点工作,2003年全面铺开,2004年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根据青国土资办发(2001)91号和青国土资土(2002)1号文件要求,严格工作程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做好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表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籍调查。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在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

  (三)权属审核。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权属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已签订过的进行核定)。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审核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县长(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查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的财力、物力。各地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搭车收费。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国地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讲政治、讲全局,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要切实做好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对已经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条件成熟先办、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已经达到登记发证条件的集体土地和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项目建设凡涉及集体土地的征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