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发展大局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2002年,各市、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精力,迅速行动,在审计核实、锁定乡村负债的基础上,狠抓化债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展开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据18个市、州统计,截至2002年11月底止,已经化解债务15亿多元,占审计锁定债务的5.15%,有23.9%的乡镇完成了当年的化债计划,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的要求,各市、州要在认真总结2002年化债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化债力度,继续做好2003年度化债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化债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化债工作的领导

  我省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今年面临的化债任务更加艰巨,难度更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债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消除账多不愁的消极思想;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四川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出发,坚定信心,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措施配套、分类推进、控制新增、积极化解”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化债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常抓不懈;切实研究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新措施、新办法;建立健全乡村不良债务变动监控机制,做到工作机构不撤,工作力度不减,工作人员不散,保证工作经费,为乡村不良债务化解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保证化债工作顺利进行。

  二、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完善,用改革的思路、发展的办法,寻求化债新路子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地要通过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发展农村经济,采取“一乡一策,一村策,一债一策”,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化债措施和目标,力争今年的化债工作有新的突破。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发展经济,增收还债。发展经济、广辟财源,是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根本途径。各地要认真按照党的十六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大好机遇,大力推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确立市场经济基础,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发展地方经济,增加收入,增强财力,逐年化解债务。

  (二)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各级政府要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厉行节约,打紧开支,尽最大可能在财政收入增长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要狠刹公款大吃大喝、公款高档消费的歪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被无偿占用,继续执行村级零招待的规定,积极组织收入,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三)清收债权,偿还债务。目前,我省乡村两级还有较大数额的债权尚未收回。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落实催收任务,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针对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催收单位和个人拖欠乡镇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款项(农民负担尾欠款除外),收回的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门用于清偿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四)区别性质,一债一策。乡村两级的负债,对象众多,原因复杂,要分清债务性质,优先偿还个人债务、建筑工程结算尾款等敏感性债务。其他债务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意见》(川委办〔2002〕5号)的规定妥善处理,以减轻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还债压力。

  (五)拍卖资产,变现还债。乡村两级债权中的闲置资产和抵借资产要及时变现,在变现资产时,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减免税费,增强资产变现能力偿还债务。

  三、建立健全债务变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新增债务

  各地要建立健全债务监管机制,坚决控制新增债务,防止出现边还债边举债的恶性循环。

  一要把化债与今年政府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等廉政建设规定。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在各种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向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摊派会议经费;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机关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出国(境)访问、考察;严格控制会议和文件。坚决制止用公款互相宴请和送礼;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坚决制止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

  二要健全债务监管制度。乡镇政府不得直接兴办企业,不得为企业借(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用乡镇政府资产作企业借(贷)款抵押,不得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上级部门在乡村兴办教育、卫生、广播、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等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形成的债务,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乡村两级债务问题的意见》(川委办〔2001〕3号)的有关规定兑现承诺的投资,不得转移投资主体,更不得将债务转嫁给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

  三要强化乡镇财政管理。要加强乡镇财政改革步伐,明确划分收支范围,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集中核算,增加政府可支配财力。凡有负债的乡镇不得修建办公楼、购置小汽车和手机,不得借款垫缴税费,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要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指导。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村账乡管”,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坚决杜绝新增不良债务。

  五要改革项目投资办法。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投资项目,要按照“谁出项目,谁出钱”的原则,足额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不得要求乡村匹配资金缺口。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并经三分之二的代表同意,采取农村两工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项目资金,但不得超过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六要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和杜绝新增不良债务作为县、乡、村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干部,要予以表彰奖励。凡是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或担保而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处理;对没有偿清债务的当事人,不得调动或提拔;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大经济监管力度。要把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与打击经济犯罪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州以上给予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对以乡镇政府或集体名义举债搞贪污腐败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坚决查处,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届满、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的干部一律不得调动和提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